凯里黔晨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纪平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01MA6E14L51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碧波镇柿花村中堡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东南市监处[2025]68号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青山之恋”系列木姜油产品实施混淆行为的事实。
2.刘纪平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青山之恋”系列木姜油产品实施混淆行为的事实。
3.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青山之恋”系列木姜油产品与贵州青山不老木姜油厂生产的“青山不老”系列木姜油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事实。
4.比对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青山之恋”系列木姜油产品与贵州青山不老木姜油厂生产的“青山不老”系列木姜油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交的《产品代工生产协议》《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同意转让证明》、凯里黔晨食品有限公司“青山之恋”系列木姜油产品销售单、出厂检验报告、产品销售台账、产品入(出)库记录表、交易转账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青山之恋”系列木姜油产品与贵州青山不老木姜油厂生产的“青山不老”系列木姜油产品包装、装潢近似及生产数量、出厂价的事实。
6.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回复,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青山之恋”系列木姜油产品与贵州青山不老木姜油厂生产的“青山不老”系列木姜油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事实。
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的情况。
8.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
罚款2.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2
黔东南市监处[2025]8号
经查,2023年7月12日,当事人生产涉案纯芝麻油20件(20瓶/件),共计400瓶,该批纯芝麻油经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在生产涉案纯芝麻油的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生产、销售环节作了相应的记录,并开展产品出厂检验。事后,当事人以120元/件销售涉案纯芝麻油,销售金额为2400元,货值为2400元,违法所得2400元。在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因流入市场终端,未召回不合格纯芝麻油。
另查,2023年7月21日、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因两次生产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芝麻油分别被本局和凯里市市场监管局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4424009085),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纯芝麻油的事实。
2.《原辅料进货验收记录》《纯芝麻油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入库单》《生产记录》《生产计划》,证明当事人记录生产涉案纯芝麻油过程的事实。
3.《凯里黔晨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召回180mL纯芝麻油的公告》《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表》,证明当事人开展召回涉案纯芝麻油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纯芝麻油的事实。
5.《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市监处罚〔2023〕15号)(凯市监处罚〔2023〕424号),证明当事人因生产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芝麻油被处罚的事实。
6.《凯里黔晨食品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整改的事实。
7.凯里黔晨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事实。
8.刘纪平、陈国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罚款6.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6000.00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