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鑫源建筑泥浆处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新排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86MME5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广场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2
(2026)浙0326民初428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平阳县鑫源建筑泥浆处置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
2026-02-27
(2025)浙0326民初7407号
平阳县鑫源建筑泥浆处置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3
2025-09-16
(2025)浙0326民初7407号
平阳县鑫源建筑泥浆处置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4
2023-11-23
(2023)浙0302行初394号
罚款
平阳县鑫源建筑泥浆处置有限公司
平阳县萧江镇人民政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5
2022-09-07
(2022)浙03民终47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平阳县鑫源建筑泥浆处置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8-19
(2022)浙03民终47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平阳县鑫源建筑泥浆处置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4-27
(2022)浙0326民初211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平阳县鑫源建筑泥浆处置有限公司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8
2020-10-20
(2020)浙0326民初461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
平阳县鑫源建筑泥浆处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10
2020-10-23
(2020)浙0326民初461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与吴**、平阳县鑫源建筑泥浆处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7583.3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路政罚〔2026〕7365
-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玖拾伍元整。
18695.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03
2
温路政罚〔2026〕7426
-
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捌拾伍元整。
5885.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5-13
3
温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3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所属车辆浙CC**61在平阳县鳌江镇青岱线与京福线交叉口西北700米处(包田村段)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泥浆),现场未能出示相关审批许可手续。另查明,当事人该自然年度未因本案由被本机关查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平阳支行营业部,也可通过扫描本机关提供的二维码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15
4
温苍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82号
当事人平阳县鑫源建筑泥浆处置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处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渣土)70立方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元整(¥1,28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苍南农商银行的任意网点营业部的财政非税收入结算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元整(¥1,280.00)
110000.00元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16
5
温路政罚〔2023〕73J65
2023年12月11日14时37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周传练、马显銮通过交通视频融合平台发现浙CC5388车辆有违法嫌疑,于2023年12月11日14时45分,在鹤巢线K00+200M处拦检了卢成礼驾驶的车牌号为浙CC5388的货车。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2023年12月11日下午,平阳县鑫源建筑泥浆处置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卢成礼驾驶浙CC5388载货汽车(黄牌)装载泥土从鹤溪中元村前往蔡垟山,遗洒在鹤巢线K00+200M--K00+210M的公路路面上。该段公路为沥青路面,受污染的公路路长10米,宽0.5米,共5平方米。当事人已于2023年12月11日16点40分清理了该路段的遗洒物。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