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衡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跃平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7566248101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富新路3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6
(2024)云0427民初1061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
李**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2-12-22
(2022)云0427民初2090号
民间借贷纠纷
龚*
陈**,陈**,李**,云南地衡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1-11-22
(2021)云0427民初829号
合同纠纷
李**
云南地衡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1-09-29
(2021)云0426民初6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陈**,云南地衡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邱**,冯*,朱*,张**,李*,陈**,李**,李**,陈**,陈**,余**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1-07-08
(2021)云23民终9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云南地衡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吴**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4-26
(2021)云2326民初3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吴**
云南地衡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大姚县人民法院
7
2019-07-01
(2019)云0427民初680号
合同纠纷
云南地衡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8
2019-07-01
(2019)云0427民初680号
合同纠纷
骆**
云南地衡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9
2019-06-27
(2019)云0427民初680号
合同纠纷
骆**
云南地衡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8
2022-12-29
(2022)云0427民初2090号
民间借贷纠纷
龚*与陈**、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6079.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8-05
2022-07-27
(2022)云0427执644号
合同纠纷
李**、云南地衡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8-05
2022-07-27
(2022)云0427执559号
合同纠纷
李**、云南地衡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8-05
2022-07-27
(2022)云0427执652号
合同纠纷
张**、云南地衡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8-05
2022-06-30
(2021)云0427执895号之四
借款合同纠纷
云南新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地衡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税二稽罚﹝2023﹞15号
2018年1月-2019年12月期间,你公司为完成纳规企业营业收入,在没有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采取多开发票的方式为自己增加营业收入(发票联由其保管,未流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59份,金额合计42,565,536.73元,税额合计2,354.33元,发票号码:18509540-18509543,14754528,14754537-14754541,14754549-14754568,14754570-14754584,14754586,14754591-14754603,08200057-08200094,08200102-08200114,08200116,08508241,08508248-08508265,08508268-08508273,08508276,08508284-8508313,09195020,09195024-09195037,09195041-09195054,09195056,09195057,09195066-09195090,09195095-09195098,25190312-25190363,25190367-25190375,25190377-25190390,25483539,25483540-25483542,25483543-25483567,25483569,25483573-25483599。以上违法事实证据如下:1.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2.企业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处5万元罚款。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