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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新区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开东注册资本:80万人民币元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092942117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海边街道威双大道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29
(2022)黔0526民初67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威宁新区医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5]8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3月6日依法登记成立威宁新区医院,安装使用乘客电梯一台,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7黔F0005(14))。2022年11月11日,当事人使用的电梯经毕节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TT-202211-FBJ-0714),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2025年1月威宁新区医院与贵州汇吉恒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自2025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18日止),合同约定由贵州汇吉恒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威宁新区医院在用电梯提供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定期检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 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2025年5月18日,当事人向毕节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申请电梯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TT-202505-FBJ-0232),有效期至2027年1月)。 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3.现场检查执法记录刻录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医院大厅一台乘客电梯正在使用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份、《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TT-202211-FBJ-0714)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7黔F0005(14)复印件1份,“贵州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平台”设备档案查询当事人设备检验信息打印件1份及现场图片证据7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梯超过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的事实; 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威市监特令〔20250516〕001号),证明本局针对当事人使用的电梯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的事实; 6.对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电梯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毕节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电梯定期检验网上申请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TT-202505-FBJ-0232)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梯已定期检验合格的事实;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执法办案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执法人员及当事人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5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威市监罚告〔2025〕8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