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庆远砂石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洪玲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6MA6P5B905J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农业村七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23
(2023)云0626民初871号
合同纠纷
陈*
绥江县庆远砂石有限公司
绥江县人民法院
2
2022-08-26
(2022)云0630民初494号
劳动争议
绥江县庆远砂石有限公司
王**
水富市人民法院
3
2021-10-28
(2021)黑0691民初4111号
民间借贷纠纷
修**
杨**,大庆市福利科技有限公司,绥江县庆远砂石有限公司,王**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1-10-19
(2021)黑06民初361号
民间借贷纠纷
修**
王**,大庆吉瑞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绥江县庆远砂石有限公司,杨**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0-13
(2021)黑06民初36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修**
大庆市通达悦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杨**,绥江县庆远砂石有限公司,成都蜀力达实业有限公司,乐山鑫西南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10-13
(2021)黑06民初3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修**
王**,成都蜀力达实业有限公司,绥江县庆远砂石有限公司,杨**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10-13
(2021)黑06民初3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修**
大庆市通达悦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绥江县庆远砂石有限公司,王**,成都蜀力达实业有限公司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02
(2024)川1521民初1315号
合同纠纷
王**
颜*,绥江县庆远砂石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12-30
(2024)川1521民初1315号
合同纠纷
王**
颜*,绥江县庆远砂石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20
2021-12-31
(2021)黑0691民初4111号
民间借贷纠纷
修**、大庆市福利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7196132.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环罚决字﹝2024﹞84号
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堆场上露天堆放约6000吨左右夹带有沙土的鹅卵石,堆放面积约600平方米,其中约200多平方米未采取围挡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
企业名称:绥江县庆远砂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6MA6P5B905J法定代表人:王义林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农业村七组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5月23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水富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水富市云富街道温泉社区云崖寺旁砂石堆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堆场上露天堆放约6000吨左右夹带有沙土的鹅卵石,堆放面积约600平方米,其中约200多平方米未采取围挡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绥江县庆远砂石有限公司水富市云富街道温泉社区云崖寺旁砂石堆场现场管理员鲁平和侯文强调查询问笔录2份,绥江县庆远砂石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绥江县庆远砂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绥江县庆远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林身份证复印件、鲁平身份证复印件、侯文强身份证复印件,水富温泉社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片区货场合作协议复印件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通过直接送达《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4〕106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7月23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4〕106号)、《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和案委会审查,决定对你公司露天堆放夹带有沙土的鹅卵石未采取围挡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水富分局财务室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水富分局财务室将打印回执送水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李增玉,联系电话:0870-3107118。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昭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