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老邻居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大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7MA6JB1CC2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天柱县凤城街道金山路22栋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5]10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4从天柱县闽清超市以0.75元/包的价格购进“常记”掌心脆油炸方便面购进1袋共计20包,2025年3月13日从天柱县鹏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4元/瓶的价格购进“伊刻活泉”茉莉花茶1件共计10瓶在店内对外销售。“常记”掌心脆油炸方便面销售价格是2元/包,“伊刻活泉”茉莉花茶销售价是5元/瓶。当事人由于未及时定期清理销售的食品,导致经营的“常记”掌心脆油炸方便面、“伊刻活泉”茉莉花茶超过保质期。本案货值金额以现场查获的数量和当事人供述的销售价格计算为32元,由于无法查证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实际数量,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仅提供了进货票据,未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其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属于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李大忠的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检查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超过保质期食品图片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常记”掌心脆油炸方便面、“伊刻活泉”茉莉花茶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货渠道、数量、价格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进货凭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货渠道的事实。
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相互佐证,并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黔东南州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2
天市监处罚[2023]56号
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2月6日和2023年2月16日从天柱县国能商贸行购进“聚美合”牌香辣味臭豆腐20包、“卫龙”牌香辣味小面筋辣条20包在天柱县凤城街道金山路22栋9号的老邻居生活超市销售。“聚美合”牌香辣味臭豆购进价格0.75元/包,销售价格是1.00元/包;“卫龙”牌香辣味小面筋辣条购进价格是0.75元/包,销售价格是1.00元/包。2023年6月29日我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查获“聚美合”牌香辣味臭豆腐1包、“卫龙”牌香辣味小面筋辣条2包均已超过保质期。
因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均有进货单据,有购进价格,没有销售价格,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涉案金额以当事人供述的销售价格数额计算,涉案货值金额为3.00元。因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违法所得无法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聚美合”牌香辣味臭豆、“卫龙”牌香辣味小面筋辣条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聚美合”牌香辣味臭豆、“卫龙”牌香辣味小面筋辣条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图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聚美合”牌香辣味臭豆、“卫龙”牌香辣味小面筋辣条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五:经营者杨付英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销“聚美合”牌香辣味臭豆、“卫龙”牌香辣味小面筋辣条的价格和进货渠道的事实。
证据六: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天柱县凤城街道金山路22栋9号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黔东南州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