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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八步区新鑫和劳保用品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02MA5N0HH520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前进东路9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八市监处罚〔2024〕20号
2023年12月11日,我局联合解放军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军分区对位于贺州市八步区前进东路90号的当事人贺州市八步区新鑫和劳保用品商行开展军服仿制品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待售的:①草绿色旱大衣一件;②迷彩服一套(衣服、裤子)。现场经贺州军分区执法人员检查初步认定上述两种物品疑似军服仿制品。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待售的:①草绿色旱大衣一件;②迷彩服一套(衣服、裤子)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检查时,当事人经营者李坚老公曾祥球在现场并全程陪同。2023年12月12日,我局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军分区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鉴定,鉴定事项:是否属于军服仿制品。2023年12月14日,我局收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军分区保障处出具的《军服鉴定书》。根据该《军服鉴定书》,认定上述涉案物品(迷彩服)共1套为军服仿制品。2023年12月20日,我局对上述涉案物品中草绿色旱大衣1件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涉案物品的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等材料。经调查,据现场笔录、相片、实物以及当事人受委托人的供述,当事人经营者在贺州市八步区前进东路90号经营贺州市八步区新鑫和劳保用品商行。当事人经营者供述涉案的军服仿制品大概是2020年购进的,通过微信从南宁的经销商购进的,这么久了没有购进票据,通过微信付款他们邮寄过来的。涉案的“迷彩服”军服仿制品的进货价是38元/套,销售价是50元/套,大概购进了30套迷彩服,销售了29套,还有1套被我局扣押。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军分区保障处于2023年12月14日鉴定出具的《军服鉴定书》,该《军服鉴定书》鉴定结果“经我部结合实物照片比对,根据《军服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例》,认定下列共68套(件)物品(其中包含迷彩服1套)为军服仿制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果没有异议。关于涉案物品货值金额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案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以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本案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军分区保障处出具的《军服鉴定书》结果认定的实际被扣押的上述涉案物品(迷彩服1套)进行计算。,经计算,本案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违法经营数额)是50元(1套×50元/套)。关于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二条和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物品的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等材料,执法人员也未查获涉案物品的其他销售数量,执法人员无法证明当事人已经销售的29套迷彩服是否属于军服仿制品,本着行政处罚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没收涉案物品(迷彩服1套);2.处5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50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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