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化州市欢梅百货商行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寒梅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40982MA556DC56A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化州市东山街道办大屋市场(劳英华)房屋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化烟处﹝2025﹞第148号
2025年11月01日10时08分举报人来电称:有人驾驶车辆(粤K9219N)将运输非法卷烟至化州市笪桥镇、良光镇兜售,望前往查处。(实时提供车辆位置,详情可电话联系)。 2025年11月1日12时18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抵达化州市笪桥镇解放路,在向现场负责人李超越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权利后,在现场负责人李超越的全程配合下,依法对停靠在化州市笪桥镇解放路东风行面包车(悬挂车牌号:粤K9219N)进行检查。在车上发现用纸箱装着的涉嫌违法卷烟,因为现场情况复杂较难现场清点,在征得现场负责人李超越同意后,在现场负责人李超越的全程配合下,将东风行面包车(悬挂车牌号:粤K9219N)及车上的该批卷烟开启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运输回到化州市烟草专卖局进行调查,现场负责人李超越陈述该批卷烟为当事人潘寒梅所有,卷烟是从化州市欢梅百货商行经营场所运至笪桥镇兜售,至案发时还没有销售。现场负责人李超越电话通知当事人潘寒梅到化州市烟草专卖局协助调查,当事人潘寒梅于当天12时57分到达化州市烟草专卖局。经调查:当事人潘寒梅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店铺名称:化州市欢梅百货商行,负责人:潘寒梅,烟草专卖许可证号:440982188252,经营地址:化州市东山街道办大屋市场(劳英华)房屋一层)。我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潘寒梅进行清点,在东风日产轩逸小汽车(悬挂车牌号:粤KUR098)车上查获以下涉嫌违法卷烟:双喜(硬经典1906)250条,共计1个品牌规格250条卷烟。经我局执法人员初步判断,涉案卷烟属于C情形(A.条盒或小盒包装上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中国关税未付标志”;B.全部国产卷烟32位码非本店码段;C.全部国产卷烟32位码被人为刮损,无法识别;D.部分国产卷烟32位码非本店码段、部分国产卷烟32位码被人为刮损,无法识别;E.疑似非法生产的卷烟;F.条盒或小盒包装上印有“专供出口”字样;G.条盒或小盒包装上印有“授权生产”字样;H.条盒或小盒包装上印有“中国关税未缴”、“中国关税未付”、“中国税收未缴”或者“关税未付”标志)。当事人潘寒梅在现场,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凭证,其行为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为防止证据灭失,经我局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现场进行抽样取证。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涉案卷烟照片、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潘寒梅的居民身份证,现场负责人李超越的居民身份证,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潘寒梅在场配合检查,并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卷烟封条、现场笔录中签名确认。执法过程全过程录像,现场财物无损毁、灭失情形。现场检查于2025年11月1日13时35分结束。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潘寒梅于7日内到化州市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 2025年11月3日,我局主管领导批准对本案立案调查。2025年12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主要事实如下:1.当事人潘寒梅承认该批卷烟为其所有,当事人潘寒梅对现场负责人李超越在我局现场制作文书上的签名确认的事实予以追认,并承担其产生的法律后果。2.当事人潘寒梅持有广东省化州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440982188252,有效期至2028年08月31日。3.当事人潘寒梅对我局提取的证据照片无异议,并签名确认。4.我局将所查获的该批卷烟抽样后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表明该批卷烟:双喜(硬经典1906)250条为真品卷烟。5.被查获的该批卷烟32位激光喷码全部损毁(详见证据复制(提取)单)。6.当事人潘寒梅陈述该批卷烟从烟贩处购进的,32位激光喷码全部损毁用于销售,且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凭证,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7.当事人潘寒梅陈述该批卷烟自购进至案发时尚未售出过,无违法所得。8.当事人潘寒梅无法提供该批卷烟购进价格证明。9.根据广东省茂名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核价表,合计该批卷烟进货总额为肆万贰仟伍佰元(42500元)(详见《广东省茂名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10.经在“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省级端)”查询,当事人潘寒梅有二次涉烟违法行为(含本次)。 当事人潘寒梅的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采集、固定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卷烟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当事人潘寒梅的居民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李超越身份证违法情况的照片,询问笔录,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YBGZW202517821),广东省茂名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42500)元的9%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贰拾伍元(3825元)。
3825.00元
广东省化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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