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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昕华养殖场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文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6MABMN0ME7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永安村16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综执罚决字〔2023〕第002679号
2022年11月30日,浦江县昕华养殖场经营者张文华与鹤塘下张村各队签订租赁协议,租得村内鱼塘,分东西两个鱼塘,中间以水泥路隔开,租金36800元/年,租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0日,并于2022年11月底至12月初期间投放了一次鱼苗。该两个鱼塘主要水源为岳塘水库进水,并从靠近浦阳江一侧出水。协议签订后,浦江县昕华养殖场将鱼塘用于对外经营,经营模式为:免费垂钓,收取钓友垂钓获得的鱼获物的购买款项;鱼塘内目前的鱼种主要为:鲫鱼、青鱼、白鲢、花鲢、翘嘴;收费标准为:鲫鱼16元/斤、青鱼18元/斤、白鲢7元/斤、花鲢18元/斤、翘嘴18元/斤。2023年7月27日,浦江县农业农村局对浦江县昕华养殖场承包的鱼塘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样品为鲫鱼及青鱼,鲫鱼抽检数量1千克,抽检基数30千克,鲫鱼抽检数量3千克,抽检基数30千克。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出具的检验报告C202308422001(G)及检验报告C202308423001(G)显示,鲫鱼地西泮检验值0.98微克/千克,青鱼地西泮检验值0.62微克/千克,检验结果均不合格。经调查,2023年7月27日当日,浦江县昕华养殖场售卖鲫鱼及青鱼获利金额共计937元(含农业农村局抽检购买鱼类费用158元),鱼塘预计有鲫鱼及青鱼各1000斤,价值34000元左右。 ?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鱼塘内鲫鱼和青鱼的货值金额34000元, 违法所得937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项的规定:“销售农药、 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 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对农户,货值金额五 千元以上的,并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叁拾柒元整(¥937.00)
3000.00元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0-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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