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越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伊巴杜拉·艾麦尔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7MA78FMHQX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麦盖提县央塔克乡团结村巴扎内2组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6〕29号
1.发票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新疆农业大学、麦盖提县央塔克乡人民政府等17家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16份。金额3803885.41元,税额28145.67元,价税合计3832031.08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新疆百越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2021年1月-2025年1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缴纳税款情况。
证据2:新疆百越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用于证明你单位2021年至2025年期间开具的216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证据3:新疆百越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2024年度以及2025年第一季度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
证据4:新疆百越商贸有限公司对公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用于证明你单位收到购方单位资金。
证据5:新疆百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巴杜拉·艾麦尔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用于证明你单位存在部分资金回流。
证据6:新疆百越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伊斯马伊力·吾拉依木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用于证明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
证据7:艾尼瓦尔·牙森、买热孜亚·吾拉依木以及尕孜库勒乡政府原出纳艾孜孜江·木明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用于证你单位明存在部分资金回流。
证据8:尕孜库勒乡政府原出纳艾孜孜江·木明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未发生实际业务、通过取现方式存在部分资金回流、且实际控制人伊斯马伊力·吾拉依木收取好处费。
证据9:尕孜库勒乡麦盖提帕合特勒克村股份经济合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3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