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庆市红岗区鑫勤来顺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中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5MA192RAM5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先锋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418号
2026年4月2日,红岗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在对大庆市红岗区鑫勤来顺饭店检查发现,在该店大厅展示柜中发现1瓶汤臣牧场杨枝甘露,生产日期:20250210,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51天。 2026年6月3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能提供涉案商品的购进渠道,但未留存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现场见涉案产品价签,销售价格6元/瓶。当事人为个体经营,无销售记录,无法确认当事人于涉案产品过期后的销售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26年2月1日当事人从大庆市萨尔图区天海酒水商行购进涉案产品“汤臣牧场杨枝甘露”5瓶(生产日期:20250210,保质期12个月),2026年4月2日红岗区市场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涉案产品1瓶,已超过保质期51天。涉案产品购进价格5元/瓶,销售价格6元/瓶,当事人为个体经营,无销售记录,不能确认当事人于涉案产品过期后的销售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6元。当事人未留存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在公示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商品“汤臣牧场杨枝甘露”1瓶;2.处罚款5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商品“汤臣牧场杨枝甘露”1瓶;3.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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