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阳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0531959487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韶山街82号4-1-1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1
(2025)新4221民初428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众盈亨通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额敏县人民法院
2
2025-08-26
(2025)新0106民初23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明圆盛照明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3
(2025)新0106民初23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明圆盛照明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03-14
(2025)新4221民初5号
合同纠纷
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额敏镇塔斯尔海村村民委员会
额敏县人民法院
5
2025-02-21
(2025)新4221民初5号
合同纠纷
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额敏镇塔斯尔海村村民委员会
额敏县人民法院
6
2025-02-14
(2024)新0106民初1005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集方艺界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7
2025-01-21
(2025)新4221民初5号
合同纠纷
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额敏镇塔斯尔海村村民委员会
额敏县人民法院
8
2024-08-05
(2024)新0106民初4051号
劳动争议
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潘*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09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明圆盛照明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6
2022-02-24
(2021)新0105民初10599号
合同纠纷
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领航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5)57号
1、取得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经查,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你单位取得了宿迁鼎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鼎烨光电)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发票金额4,587,122.95元,税额596,326.05元,价税合计5,183,449.00元;取得宿迁市荣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荣烨光电)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金额554,548.68元,税额72,091.32元,价税合计626,640.00元,上述发票你单位已于2022年5月至2023年7月认证抵扣并全部列支成本。经查,上游企业收到货款后通过关联账户将5,357,109.00元回流至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董某个人账户用于企业其他生产经营。 经查,你单位无法提供上述发票列明的货物对应的进出库记录、货款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开展的相关证据资料。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违法事实你单位以电子商品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为顾客提供的电子产品的亮化控制技术服务,对现存技术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在“主营业务成本中”核算设计费,在“管理费用”核算研发人员工资,提供的研发费用辅助账,不能准确归集核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内容,2023年申报扣除的电子产品的技术服务费1,239,618.45元不得加计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39,618.45元。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造成2022年少缴增值税240,446.34 元, 2023年少缴增值税427,971.03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造成2022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415.62元;2023年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80218.82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