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宇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伟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1MA7K7KQM6C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安康路1130号4栋全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黄市监处罚〔2026〕2313号
1.2025年8月31日,当事人受盐城金穗亚克力有限公司委托安排4名员工(牛成超、李光耀、郭硕、郑宇健)开展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和环境噪声采样检测。当事人在采样检测时共携带4台真空箱气袋采样器(SDHY-YQ-28、SDHY-YQ-29、SDHY-YQ-30、SDHY-YQ-31)、4台恒流恒温大气/颗粒物采样器(SDHY-YQ-167、SDHY-YQ-172、SDHY-YQ-174、SDHY-YQ-175)、1台大流量烟尘(气)测试仪(SDHY-YQ-171)、1个手持气象仪(SDHY-YQ-189)、1个多功能声级计(SDHY-YQ-032)、1个声级计校准器(SDHY-YQ-226)。
2.因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分局未对我局协助调查事项回复(2026年3月5日首次电话联系,3月6日邮寄送达协查函,4月8日再次电话催促),在后续调查询问中,当事人称:2025年8月31日,当事人在盐城金穗亚克力有限公司开展无组织废气采样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服务合同》及委托方《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制定了《现场检测方案》,共设置5个采样点位,其中:1号点位是参照点,2、3、4号点位是监控点,5号点位是厂区内浓度最高点。当事人采样时首先安排4名员工在厂界周边利用具备定时自动采样的恒流恒温大气/颗粒物采样器(作抽气泵使用)和真空箱气袋采样器(放置采样气袋)开展1-4号点位第1个时间点(10:54)的无组织废气采样,而后安排2名员工在厂界外开展1-4号点位第2个时间点(12:06)的无组织废气采样,另外2名员工进入厂区在锅炉1号排气筒位置开展3个时间段(11:55-12:00、12:20-12:25、12:44-12:49)的有组织废气采样检测和5号点位3个时间点(11:50、12:33、12:52)的无组织废气采样,厂区内2名员工离开厂区后4名员工共同完成了1-4号点位最后1个时间点(13:38)的无组织废气采样,最后4名员工进行了环境噪声检测。9月1日,当事人在实验室利用气相色谱仪(SDHY-YQ-276)对采集的无组织废气样品进行分析。9月5日,当事人出具编号为SDHY-HJ-25-2073的《检测报告》。
3.当事人提供的1-5号点位《无组织采样原始记录》记载的无组织废气采样时用瞬时采样法在三个不同时间点完成样品采集,时间跨度超过1个小时且时间间隔不等,不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8.2.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10.1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频次“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污染物浓度过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如果分析方法的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在1小时内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无组织排放参照点的采样应同监控点的采样同步进行,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均应相同。为了捕捉监控点浓度最高的时间分布,每次监测安排的采样时间可多于1小时。”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5.3厂区监测“5.3.2厂区内NMHC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或者按照便携式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及5.4单位边界监测“5.4.1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5.4.2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一般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时,应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的规定。
4.当事人提供的1-4号点位《无组织采样原始记录》记载的首次采样时间点均存在未按规定要求杠改,将原始记录中不同采样时间点统一涂改为同一时间点(10:54)的情况,不符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4.4记录控制“记录应清晰明了,不随意涂改,必须修改时应采用杠改方法”的规定。
5.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DHY-HJ-25-2073)第3页记载的当事人开展无组织废气采样时,5个点位样品是在当天3个时间点瞬时采集完成,与5号点位《无组织采样原始记录》中记载的3个采样时间点均不同(见表1),系原始数据录入及校核审核时疏忽所致,不符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5.6.4数据校核及审核“5.6.4.2 监测
1.通报批评;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