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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金云鞭炮烟花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孝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587002610G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浏阳市金刚镇南岳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5﹞330号
2025年2月26日本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5〕59号),反映当事人2024年6月生产的“金云彩光母子炮(爆竹类)”(3万型)和“金云彩光母子炮(爆竹类)”(2万型)产品,经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并出具了报告编号:JZ240212JC0370《检验报告》(3万型)和报告编号:JZ240212JC0371《检验报告》(2万型),产品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药量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依据《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烟花爆竹)》,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1、处罚款6099元;2、没收违法所得12198元。
6099.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4
2
京山市监处罚﹝2023﹞165号
浏阳市金云鞭炮烟花厂以曾经获得的“湖南省著名商标”及未获得的“中国鞭炮知名品牌”等荣誉,擅自在鞭炮产品包装箱上标明上述内容作虚假宣传的行为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商业宣传。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6400元。
当事人销售虚假商业宣传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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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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