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泮红敏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MAC3NT5Y6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锦南公寓2(2幢102-202)(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4
(2025)浙0112民初98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锦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临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6
(2025)浙0112民初98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锦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1
(2025)浙0112民初98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锦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烟处[2024]第107号
2024年6月11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锦南公寓2(2幢102-202)(东边第一间)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储物间内发现待售的卷烟黄鹤楼(软1916)5条、云烟(细支大重九)1条、黄鹤楼(硬1916红爆)2条、利群(软长嘴)2条,总计4个品种10条。因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该批卷烟是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泮红敏于2024年6月10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人手中购入,具体品牌是黄鹤楼(软1916)5条(840元/条)、云烟(细支大重九)1条(830元/条)、黄鹤楼(硬1916红爆)2条(820元/条)、利群(软长嘴)2条(330元/条),总计4个品种10条,进货总额:7330(柒仟叁佰叁拾元整),货款已支付。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泮红敏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放在其经营的店中加价销售牟利。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另查证,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31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泮红敏提供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泮红敏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黄鹤楼(软1916)5条、云烟(细支大重九)1条、黄鹤楼(硬1916红爆)2条、利群(软长嘴)2条,均为真品卷烟;
证据五:临烟处[2024]第011号处罚决定书证明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曾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2024年7月19日,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临烟处告[2024]第524103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
鉴于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情节,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总额在10000元以下,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7%的罚款。但其二年内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应处以进货总额7%-9%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7330元7%的罚款,计人民币513.10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4个品种10条,除质检损耗0.4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其余9.6条全部发还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513.10元
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4-07-26
2
临烟处[2024]第011号
2024年1月5日,根据举报信息,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吴越街1435号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的仓储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查获黄鹤楼(软1916)75条、利群(休闲细支)40条、利群(阳光)6条、中华(硬)1条、中华(金细支)1条、黄金叶(天香细支)2条,共计6品种125条。随后,执法人员对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在九豪庄园11号楼104的仓储场所检查,查获白沙(和天下)4条、南京(雨花石)2条、熊猫(硬经典)2条、利群(红利)3条、利群(天外天)2条、中南海(冰耀中支)10条、中华(软)6条、黄鹤楼(硬奇景)3条、黄金叶(天叶)2条、中华(金中支)8条、黄鹤楼(软1916)10条、中华(双中支)7条、利群(休闲细支)8条、利群(软金色阳光)6条,合计14个品种73条。因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泮红敏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1月8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该批卷烟是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泮红敏于2023年12月25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人手中购入,具体是中华(双中支)7条(500.00元/条)、中华(硬)1条(390.00元/条)、中华(金中支)8条(720.00元/条)、白沙(和天下)4条(860.00元/条)、利群(天外天)2条(520.00元/条)、黄金叶(天叶)2条(750.00元/条)、利群(休闲细支)40条(950.00元/条)、利群(阳光)6条(435.00元/条)、南京(雨花石)2条(460.00元/条)、中华(软)6条(595.00元/条)、黄鹤楼(软1916)75条(880.00元/条)、利群(红利)3条(880.00元/条)、中华(金细支)1条(685.00元/条)、黄鹤楼(软1916)10条(880.00元/条)、黄鹤楼(硬奇景)3条(245.00元/条)、利群(休闲细支)8条(950.00元/条)、熊猫(硬经典)2条(950.00元/条)、黄金叶(天香细支)2条(465.00元/条)、利群(软金色阳光)6条(460.00元/条)、中南海(冰耀中支)10条(205.00元/条),总计20个品种198条,进货总额:154830.00(壹拾伍万肆仟捌佰叁拾元整),货款已支付。泮红敏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放在其经营的店中加价销售牟利。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3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泮红敏提供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泮红敏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泮红敏提供的租赁合同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泮红敏租赁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九豪庄园11号楼104的情况;
证据五:盛郑涛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盛郑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盛郑涛的身份及吴越街1435号查获卷烟的所属情况;
证据六: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黄鹤楼(软1916)75条、利群(休闲细支)40条、利群(阳光)6条、中华(硬)1条、中华(金细支)1条、黄金叶(天香细支)2条、白沙(和天下)4条、南京(雨花石)2条、熊猫(硬经典)2条、利群(红利)3条、利群(天外天)2条、中南海(冰耀中支)10条、中华(软)6条、黄鹤楼(硬奇景)3条、黄金叶(天叶)2条、中华(金中支)8条、黄鹤楼(软1916)10条、中华(双中支)7条、利群(休闲细支)8条、利群(软金色阳光)6条,均为真品卷烟。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2024年1月31日,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临烟处告[2024]第5245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要求立即处理。
本局认为,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鉴于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情节,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总额在30000元以上,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54830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15483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20个品种198条,除质检损耗2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其余196条全部发还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著源商贸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15483.00元
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