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事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丁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2787876195D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泉路1000号2幢B座915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6
(2024)沪0112民初4529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刘**
上海美事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
2024-11-26
(2024)沪0112民初45330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杨**
上海美事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3
2024-11-26
(2024)沪0112民初45171号
劳动合同纠纷
温**
上海美事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4
2022-03-09
(2022)沪0112民初84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美事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上海沂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5
2022-03-09
(2022)沪0112民初84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美事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沂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张**
上海市闵行人民法院
6
2022-02-16
(2022)沪0112民初84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美事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上海沂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7
2022-02-16
(2022)沪0112民初84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美事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沂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张**
上海市闵行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09
2016-10-31
(2016)沪0112民初44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元富喜与上海十一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319.30元
民事案件
2
2018-09-20
2014-10-22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6502号之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美事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信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03-28
2017-03-28
(2017)沪01民终90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元富喜(WON BOO HEE)诉上海十一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5-04-30
2015-04-30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309号
劳动合同纠纷
赵**与上海美事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29.50元
民事案件
5
2014-05-26
2014-05-26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65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美事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信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闵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2号
2025年12月26日,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虹泉路1000号的上海美事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情形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6000.00元
闵行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6-01-23
2
沪市监闵处﹝2024﹞122023007429号
(一)相关政策规定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的有关规定,市级以下电网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原上海市物价局2018年4月28日印发的《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管〔2018〕13号)规定:“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96分钱。上述调价自2018年4月1日执行。”;2018年6月26日印发的《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工商业电价的通知》(沪价管〔2018〕24号)规定:“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77分钱。上述调价自2018年5月1日执行。”;2018年11月3日印发的《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两部制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管〔2018〕44号)规定:“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7.8分钱(含基本电费,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上述调价自2018年9月份电费账单抄表之日起执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3月29日印发的《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9〕15号)规定:“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2.3分钱(含税)。上述调价自2019年5月1日执行。”;2019年5月30日印发的《关于第二批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9〕27号)规定:“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5.8分钱(含税)。上述调价自2019年7月1日执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12日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0〕5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本市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单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20年6月24日印发的《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沪市监垄价〔2021〕508号)规定:执行基准电价+上浮幅度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基准电价+上浮幅度”确定。基准电价按照非电网供电主体(以下简称“主体用户”,主要涉及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及其他各类物业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等)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确定,平均购电价由主体用户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除以向电网企业总购电量计算确定,即月度平均购电价=月度总电费/月度总购电量,市电力公司应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月度平均购电价。上浮幅度综合考虑非电网直供电合理线损等因素,由主体用户与终端用户自行商定,最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涉及终端用户的合理线损等已经通过物业费、租金等其他途径解决的,电价不再上浮;存在多层主体用户供电情况的,各层终端用户用电价格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10%。(二)调查认定事实经查,当事人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泉路1000号井亭大厦的转供电主体,户号为0062088696。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通过固定电费的方式收取公共设施用电费用,当事人未按相关规定向业主下调电价。经统计,2019年-20
没收违法所得2.839200万元,责令改正
-元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8
3
沪闵消行罚决字﹝2023﹞第0211号
2023年8月22日,位于闵行区虹泉路1000号的上海美事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00元
闵行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