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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宜州区岁安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203MABNQ0KG81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河池市宜州区德胜镇红兰街梁万强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宜市监处罚〔2024〕142号
2024年7月17日,投诉人在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称:其在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德胜镇中心小学附近的岁安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德胜镇红兰街梁万强屋的河池市宜州区岁安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门口正前方的货架上有外包装标识为:奇客?咖啡豆饼干牛奶味(净含量:35克,生产日期20230914,保质期10个月)共12包超过保质期。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裁量,对当事人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能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场所位于偏远山区乡镇社区,尚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虑宜州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进行裁量: ……(四)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生产经营规模、涉案物品的多寡与风险性、涉案品种监管的宽严、涉案金额的大小等;(五)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裁量,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建议减轻处罚。
8000.00元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2
桂河宜市监处罚〔2024〕72号
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德胜镇红兰街梁万强屋的河池市宜州区岁安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外包装标识为:1、百事可乐青柠口味,1瓶,5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30821,保质期九个月;2、海之言电解质饮料,1瓶,5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30501,保质期12个月;3、7喜柠檬味汽水,4瓶,55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30821,保质期:九个月。上述3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百事可乐青柠口味1瓶,(2)、海之言电解质饮料1瓶,(3)、7喜柠檬味汽水4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3000.00元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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