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兴明源副食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81MA6XQWQW4L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14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烟处﹝2025﹞第27号
2025年04月15日09时04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14街兴平市兴明烟酒副食批发部进行检查,在该场所背柜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利群(新版)8条,南京(雨花石)5条,钻石(荷花)20条,合计3个品种33条卷烟。当事人王莹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进货证明。当事人王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负责人批准,我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兴平市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经查,当事人王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33条卷烟是当事人因自身商店卷烟需求量无法满足,从一上门的陌生男手中购进。2025年4月12日晚,有陌生男到她店里来,问是否需要卷烟,价格是每条在烟草公司进价基础上加3元钱。她看都是比较畅销的品牌,就要了。具体品牌数量:利群(新版)8条,南京(雨花石)5条,钻石(荷花)20条,合计3个品种33条卷烟。陌生男大概30岁左右,开一辆银色轿车,车牌号没记,没有留任何联系方式。上述卷烟都是现金支付,没有购货小票及合法的有效进货证明,均用于店内经营。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王莹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当事人王莹违法进货总额为1025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王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王莹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0250.0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10250.00元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王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0250.00元10%的罚款,计10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案的真品卷烟3个品种33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王莹。
1025.00元
兴平市烟草专卖局
2025-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