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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刘鸣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681MA4R265D4E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大荆镇金龙新村5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汨市监处罚〔2024〕143号
2024年4月24日,本局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和“小台芒”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4年5月23日,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香蕉的检验报告(No:TPCJ24040964),该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吡虫啉,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1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20769-2008)。2024年5月24日,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小台芒的检验报告(No:TPCJ24040963),该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75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20769-2008)。2024年5月28日,本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当日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6月3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从长沙红星农贸市场购进小台芒57斤,购进价3.8元/斤,计216.6元;香蕉购进5件,购进价45元/件,计225元,未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至2024年5月28日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小台芒”和“香蕉”已全部售罄,“小台芒”销售价为7元/斤;销售金额为399元,“香蕉”销售价为70元/件,销售金额为350元。货值总计额749元,获利307.4元。 2024年5月28日,当事人在店门外张贴召回公告,对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和“小台芒”进行召回,至调查终结之日止,无消费者退回,未能召回。
1、没收违法所得307.4元; 2、罚款8000元。 以上1、2两项罚没款合计8307.4元
8000.00元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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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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