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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善之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哈西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胜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C002QL1R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兴街118-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5〕59号
本案扣押的42个品种共159盒药品(药品信息详见哈南市监药械强制〔2025〕003号扣押财物清单)是程某某购进,用于哈尔滨善之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哈西分公司销售。上述药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企业资质、购进票据等证明材料,无法说明药品合法购入来源。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应定性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经核查,涉案药品中有35个品种144盒药品均为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真药;有1个品种共3盒药品为假药,拟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有6个品种12盒药品没有国内经销商(代理)无法发函鉴定真伪。 经办案人员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涉案药品销售记录,本案没有违法所得,涉案41个品种共156盒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4,535.00元;1个品种3盒假药货值金额375.00元;货值金额合计4910元。 (证据略)
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阿托伐他汀钙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综上,决定将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对当事人非法渠道购入药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42个品种共159盒; 2.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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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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