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尔滨市香坊区厨掌柜饭店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振永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0MA19GNCL5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香坊区赣水路18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5〕6号
2024年8月19日,我局接到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2024HC31038、No:2024HC31040,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号令)有关要求,2024年7月29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哈尔滨市香坊区厨掌柜饭店使用的餐碗、餐杯(酒杯)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具(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哈尔滨市香坊区厨掌柜饭店,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复检,没有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香坊区厨掌柜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上墙,有32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均持有健康证明上岗,消毒设施运转正常,有消毒记录。 2024年8月20日我局对哈尔滨市香坊区厨掌柜饭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哈香市监执法责字[2024]009号,要求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饮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并排查问题原因,立即整改。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8月19日,我局接到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No:2024HC31038、No:2024HC31040,2024年7月29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哈尔滨市香坊区厨掌柜饭店使用的餐碗、餐杯(酒杯)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具(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通过调查,该单位洗消设施运转正常,“好工程”牌高科技远红外线高温消毒柜内的餐具表面干涩无水渍,从业人员能够如实介绍消毒过程,并设有消毒记录,客观上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排查不合格原因:消毒柜清理不及时。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合法及被委托人身份合法。 2.检验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餐碗、餐杯(酒杯)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3.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3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服务人员具有从业资格。 4.现场照片2张合并一页、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每日消毒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及餐具消毒的实际情况。 5.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6、该单位上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哈香市监餐饮罚[ 2024]51203号,证明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建议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处罚意见: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元
-
2024-11-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旗大街市场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