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西郊加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毕金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3339540990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绿园区正阳街甲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4〕176号
经查,当事人证照齐全,工作人员已取得相关工作业证并持证上岗。经营场所内共有4台加气机,其中1台报停,另外3台处于正常工作状态,3台正常工作的加气机均通过计量检定。经营场所内有2辆长管拖车交替使用,2辆长管拖车均取得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报告。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手机录像,7月20日晚,当事人给车牌尾号为85LE9的车辆进行了燃气充装,但是,当事人7月20日的《加气站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中未记录车牌尾号为85LE9车辆的充装情况,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加气站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中》记录的是气瓶使用编号或者检验报告编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设置有4个摄像头,由于摄像头安装年头较久,摄像头分辨率不高,从监控录像中无法辨识前来加气的车牌号,但可以看清加气站给车辆的燃气充装过程。由于加气员充装燃气需要打开引擎盖或后备箱,对人员会产生遮挡,无法通过监控录像确认当事人是否检查了气瓶使用登记证。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表示在充装燃气前都会检查使用登记证。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暗中蹲守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不查验气瓶使用登记证进行充装的情况。
8月20日,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监控录像。当事人监控录像可追溯至2024年6月22日。通过逐台检查每一天当事人给车辆加气的监控录像,可确认从6月22日至7月23日,存在9台车,当事人对其充装了燃气,但是没有进行充装记录。未发现7月23日后存在未记录的情况。6月22日至7月23日,每一天未登记充装记录数量具体明细如下表:
日期 充装记录中充装台次数 监控中充装台次数 少记录台次数
2024年6月22日 220 221 1
2024年6月23日 191 191 0
2024年6月24日 207 207 0
2024年6月25日 207 207 0
2024年6月26日 208 208 0
2024年6月27日 189 190 1
2024年6月28日 196 196 0
2024年6月29日 244 244 0
2024年6月30日 271 272 1
2024年7月1日 259 260 1
2024年7月2日 258 258 0
2024年7月3日 234 234 0
2024年7月4日 277 278 1
2024年7月5日 278 278 0
2024年7月6日 298 298 0
2024年7月7日 265 265 0
2024年7月8日 280 280 0
2024年7月9日 260 261 1
2024年7月10日 302 302 0
2024年7月11日 314 315 1
2024年7月12日 318 318 0
2024年7月13日 250 250 0
2024年7月14日 299 299 0
2024年7月15日 269 269 0
2024年7月16日 385 385 0
2024年7月17日 417 417 0
2024年7月18日 458 458 0
2024年7月19日 524 524 0
2024年7月20日 505 506 1
2024年7月21日 278 278 0
2024年7月22日 340 340 0
2024年7月23日 118 119 1
合计 9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
经查,从6月22日至7月23日,长春汽车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汽车燃气充装业务中,对其充装的9台车未登记充装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整。
当否,请批示。
2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4-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