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大福贵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永兰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6ELYRXX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05号[兴关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3]1402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一个送货上门的商贩处购进1盒(50袋/盒)包装上标有“佳龙?;五谷杂粮调味面制品;净含量16克;生产日期为2022/11/21;保质期180天;生产商: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新郑市新港产业集聚区庆安南路西侧”等字样的佳龙五谷杂粮(调味面制品),并在其注册登记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05号门面以0.5元/袋的价格销售。经调查证实,从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11日已销售42袋,其中2袋为超过保质期销售(即投诉人购买的2袋),共取得违法所得1元人民币。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和执法人员提取的相应证据材料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佐证,办案人员认为足以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案件编号:1520102002023070945351811)1份及附件4页,证明徐某某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并花费1元购买了2袋佳龙五谷杂粮的事实;
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7月11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05号门面销售的食品中有包装上标有“佳龙?;五谷杂粮调味面制品;净含量16克;生产日期为2022/11/21;保质期180天;生产商: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新郑市新港产业集聚区庆安南路西侧”等字样的佳龙五谷杂粮(调味面制品)8袋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三、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现场经营得有由包装上标有“佳龙?;五谷杂粮调味面制品;净含量16克;生产日期为2022/11/21;保质期180天;生产商: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新郑市新港产业集聚区庆安南路西侧”等字样的佳龙五谷杂粮(调味面制品);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图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留了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的上述佳龙五谷杂粮(调味面制品)8袋;
五、《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及先行处置图片6张,证明2023年8月 8日经当事人同意并报经批准,将上述佳龙五谷杂粮(调味面制品)进行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的事实;
六、《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2022年12月从一个送货上门的商贩处购进1盒(50袋/盒)上述佳龙五谷杂粮(调味面制品),并在其注册登记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05号门面以0.5元/袋的价格销售,从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11日已销售42袋,其中2袋为超过保质期销售(即投诉人购买的2袋),共取得违法所得1元人民币的事实;
七、当事人提供的贵阳市南明区大福贵烟酒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李永兰以及其为合法市场主体的事实;
八、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程某某到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权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有关事宜的事实;
九、程某某提供的李永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永兰的身份信息;
十、程某某提供的李永兰的程某某复印件1份,证明程某某的身份信息;
十一、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态度端正诚恳,认识错误深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