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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玖沁美容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宇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2JQHM30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208号奇爱联合大厦10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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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5〕204号
当事人诸暨市玖沁美容院于2021年5月10日起在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从南京奕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及接受赠送FILLMED洁颜卸妆油等各种化妆品共计9个品种34支/瓶,用于为消费者提供的生活美容服务中,其中有未经备案的普通进口化妆品:①FILLMED洁颜卸妆油1瓶,进价198元/瓶,②HOMILLIM提亮修护霜1支,进价158元/支,③HOMILLIM霍米利母玫瑰纯露1瓶,进价98元/瓶,④VRGO植物保湿乳液精华1瓶,进价126元/瓶,⑤科蕴兰牌生物植物活性面膜4支,进价180元/支,⑥克里斯帝娜非应激6B多维生素补充剂1支,进价188元/支;接受赠送的试用品①AUP016绿薄荷1瓶,②欧娅诗升级款涂抹式玻尿酸精华液2盒14支,③HANCI (汉赐) DMR无创皮肤专科(舒敏肌)2盒18支。上述9个未经备案的普通进口化妆品中有下列化妆品无中文标签:①VRGO植物保湿乳液精华1瓶,进价126元/瓶,②科蕴兰牌生物植物活性面膜4支,进价180元/支,③克里斯帝娜非应激6B多维生素补充剂1支,进价188元/支;接受赠送的试用品①AUP016绿薄荷1瓶,②欧娅诗升级款涂抹式玻尿酸精华液2盒14支,③HANCI (汉赐) DMR无创皮肤专科(舒敏肌)2盒18支。另查明:因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清理,致使1瓶AUP016绿薄荷、13支欧娅诗升级款涂抹式玻尿酸精华液、11支HANCI (汉赐) DMR无创皮肤专科(舒敏肌)超过使用期限仍存放于化妆品贮存室内待用。截止查获时,当事人已使用欧娅诗升级款涂抹式玻尿酸精华液1支、HANCI (汉赐) DMR无创皮肤专科(舒敏肌)7支、FILLMED洁颜卸妆油部分。因当事人为普通美容服务提供者,不对化妆品单独定价,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对相关货值计算以购进价计算,其中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488元;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034元。因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购进时是免费受赠所得,而且在经营时也不单独定价,其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可以确定该金额不足1万元。再查明: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对于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没收以下库存超过使用期限的①AUP016绿薄荷1瓶,②欧娅诗升级款涂抹式玻尿酸精华液13支,③HANCI (汉赐) DMR无创皮肤专科(舒敏肌)11支;二、罚款10000元。对于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没收以下库存未经备案的普通进口化妆品:①FILLMED洁颜卸妆油1瓶,②HOMILLIM提亮修护霜1支;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①HOMILLIM霍米利母玫瑰纯露1瓶,②VRGO植物保湿乳液精华1瓶,③科蕴兰牌生物植物活性面膜4支,④克里斯帝娜非应激6B多维生素补充剂1支;二、罚款2000元。对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能积极改正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12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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