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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子源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霍保锋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2MA6Q72937R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千户庄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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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4﹞153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0日发现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出厂编号:020301V8639)是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厂区)内使用,用于搬运木材、木板等。该叉车原使用单位为云南聚仁木业有限公司,办理过使用登记,《检验报告》显示定期(首次)检验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下次检验时间为2022年3月8日。当事人于2022年初从云南聚仁木业有限公司购买该台叉车,使用至查封当日,一直未重新办理使用登记及进行定期检验。2024年4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4月26日前消除安全隐患及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因购买该台叉车时就缺失出厂资料等原因,无法对叉车重新办理使用登记。2024年5月16日,当事人积极进行后续整改,与云南鲁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叉车以旧换新合同》,出售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该台叉车,重新购置新的叉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及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对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正(¥1000.00元);2.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以上1、2两项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陆仟元正(¥6000.00元),上缴财政。
6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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