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驴当家火烧驴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兵 | 注册资本:0.0017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05MA753P3753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北市监处罚〔2025〕29号
2025年5月20日,我局对城北区朝阳东路30号驴当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凉菜间旁冰柜(华奇贝尔、容积:598升)内存放58袋无标签真空包装卤熟肉,经营者称均为驴肉,提供了2025年4月5日、4月22日、5月12日的销购凭证及酱驴肉检测报告(No:AAF210019AAF10W0737),制作了现场笔录。2025年5月21日,我局委托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冰柜内随机选取的2袋(共4.6公斤)无标签真空包装卤熟肉进行检验,将剩余56袋无标签真空包装卤熟肉查封于经营场所内凉菜间旁冰柜内,制作了现场笔录,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宁北市监强制〔2025〕5号)《财务清单》(5号)。
上述委托检验的2袋无标签真空包装卤熟肉,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5日作出检验结果,均为“检出驴源性成分、检出马源性成分”。2025年6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No:FZZ20250511124、No:FZZ20250511125),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4月5日起从宁城县兴来顺驴肉农家院购进酱驴肉、酱马肉3次,称每次购进的肉酱驴肉多一些、酱马肉少一点。宁城县兴来顺驴肉农家院生产的酱驴肉、酱马肉为真空包装,每袋重量约3-5斤,在外包装上均贴有4*7厘米的机打白色标签,写有酱驴肉或酱马肉。宁城县兴来顺驴肉农家院将酱驴肉、酱马肉通过汽车运输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款均为现金交付。当事人收货时将标签撕掉,称使用时通过肉的纹路辨别驴肉或马肉,制作驴肉制品的炒菜时,也会以酱马肉冒充驴肉来制作孜然驴肉、葱爆驴肉等菜品。当事人在购进酱马肉后,制作并在店内张贴的1*3米的价目表,价目表制作公司经当事人授意在驴肉火烧、纯肉火烧、精肉火烧右下角写有“含驴马肉”小字样,当事人称因广告公司印制的“含驴马肉”字体较大,故又用更小的字体写有“含驴马肉”,并张贴在右下角,覆盖了广告公司印制的“含驴马肉”字样。当事人于2025年4月5日购进肉152斤、80元/斤、支付12160元,2025年4月22日购进肉158斤、75元/斤、支付11850元,2025年5月12日购进肉155斤、75元/斤、支付11625元,3次共购进465斤酱驴肉、酱马肉,共支付35635元。菜单写有驴肉100元/斤,货值金额为465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故认定为没有违法所得。
1.罚款46500元整(大写:肆万陆仟伍佰元)。
46500.00元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