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玲静烟酒副食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凤玲 | 注册资本:2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7J71UL0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金鼓城鸿泰房地产公司一期标准厂房1栋-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5〕34号
1、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它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当事人销售未经查验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化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2、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专用注册权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涉案的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和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系列白酒(品种见清单);3、罚款人民币4713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涉案的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和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系列白酒(品种见清单);3、罚款人民币4713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
4713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