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初见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健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203MAD7T66C8P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高铁商务区站前一路北侧地下空间西侧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处罚﹝2025﹞176号
经查明,景德镇初见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初见租赁公司”)分批从珠山区刘兆竹电动车维修部采购电动自行车共计29台,具体采购情况如下:1. 2023年12月15日,采购新蕾牌电动自行车17台,单价720元/台,采购货款合计12240元;2. 2024年3月16日,采购赛鸽牌电动自行车3台,单价620元/台,采购货款合计1860元;3. 2024年6月15日,采购新日牌电动自行车4台,单价700元/台,采购货款合计2800元;4. 2025年6月20日,采购乐行牌电动自行车5台,单价600元/台,采购货款合计3000元。上述电动自行车采购货值总计19900元。所配蓄电池为初见租赁公司租赁所得,具体包括29组60V蓄电池(租赁费用20元/月/组)和3组磷酸铁锂电池(租赁费用30元/月/组)。根据租赁约定,若电池发生损坏或丢失,每组电池需按200元标准进行赔偿。 上述29台电动自行车,经我局委托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确认,检验结果中被鉴定车辆“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整车质量”、“鞍座长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标准要求。 据当事人陈述,其从珠山区刘兆竹电动车维修部采购的29台电动自行车均不含电池,采购货值共计19900元。为便于经营,该公司在购进车辆后对其进行了改装,具体为加装鞍座及配件、安装60V铅酸电池和锂电池。其中,改装用鞍座及配件同样从珠山区刘兆竹电动车维修部采购,共29套,单价60元/套,采购金额合计1740元;所安装电池均为向该维修部租赁(电池物权归属维修部),租赁明细与前述查明情况一致。 经核算本案涉案货值(含采购货值、配件采购货值及电池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涉案包括29台电动自行车、29套改装配件及32组租赁电池。鉴于涉案电池为租赁使用状态,并非初见租赁公司所有,若参照全新电池的市场采购价格来估算其货值,不符合租赁物的实际经济价值逻辑,且无法合理反映当事人因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损害或不法利益。依据当事人与出租方签订的电池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当电池发生丢失、损坏时,其赔偿标准已明确约定为每组200元。基于上述合同约定及对货值认定的审慎考量,并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释义,“这里所说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照上述各条对服务业的经营者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处罚基数应是服务业的经营者违法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包括已使用和未使用的产品的总的货值金额”,我局认定本案电池的货值金额为每组200元。 综上,本案涉案电动自行车相关货值金额共计28040元整。 此外,经查明,初见租赁公司采取混合经营模式,其店内不仅开展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还同时经营一家食品销售小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开业至今营业额、租房、物业、电费凭证,核算后电动车租车收入共计104570元,房租共计67500元,物业共计:13500元,电费共计:20264.75元,租赁电池共计:11550元,总支出(含食品销售小店支出)共计112814.75元。由于两类业务的经营成本在财务上无法独立区分和核算,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直接成本已与食品销售业务的成本深度融合,无法从中剥离并单独计量。因此,鉴于混合经营的特性,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因其成本无法精确分离和量化,而无法被准确计算。 综上所述,景德镇初见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将禁止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性服务,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该案于2025年11月24日调查终结。
1、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共计29台(裸车); 2、处货值金额0.7倍的罚款,计1962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9628元整,上缴国库。
19628.00元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