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味佳友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友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6MABWYUQ5X0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龙泉村歪朝门组13号龙塘湾社(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804号
经查:当事人虽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其核准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未达到凉菜制售的相关要求和条件,无专用凉菜间和凉菜加工区域,于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9月13日期间,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龙泉村歪朝门组13号龙塘湾社的经营场所,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主要面向研学机构未成年学生特殊群体供餐。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公示栏发现有粘贴上墙的《环帝锦辉九月菜单》和《八月份主任级团建菜单》,《环帝锦辉九月菜单》含有周二晚餐凉拌三丝冷食菜品、周四晚餐凉粉冷食菜品,《八月份主任级团建菜单》含有原切卤牛肉、五香金钱肚、红油耳片、白切鸡、凉拌豆干丝、蒜泥豇豆、山椒木耳、蜂蜜花生冷食菜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加工区操作台上发现有只用于冷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原料:海天牌鲜味生抽(酿造酱油)1瓶(已开封使用剩余约1L,购入价格14元/瓶)、海天牌老抽豉油(酿造酱油)1瓶(已开封使用剩余约0.1L,购入价格14元/瓶),未发现有留存的冷食成品、半成品。当事人面向研学机构学生特殊群体,共计提供了3次(顿)凉菜,分别是2024年9月5日(周四)晚餐凉粉28份(售价5元/份)、2024年9月10日(周二)晚餐凉拌三丝28份(售价5元/份)、2024年9月12日(周四)晚餐凉粉28份(售价5元/份),其中,凉粉共计售出56份(2次28份/次),凉拌三丝共计售出28份(1次28份/次),销售金额为420元(56份5元/份+28份5元/份);当事人面向研学机构老师,于2024年8月15日提供了1次《八月份主任级团建菜单》里的冷食菜品各1份,无销售记录,原切卤牛肉15元/份、五香金钱肚15元/份、红油耳片15元/份、白切鸡15元/份、凉拌豆干丝8元/份、蒜泥豇豆8元/份、山椒木耳8元/份、蜂蜜花生10元/份,销售金额为94元。综上,当事人自2024年8月15日以来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货值金额542元(420元+94元+14元/瓶+14元/瓶),销售收入514元(420元+94元),违法所得514元。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食品原料海天牌鲜味生抽(酿造酱油)1瓶、海天牌老抽豉油(酿造酱油)1瓶; 2、没收违法所得514元; 3、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