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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之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中颖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4NE55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城大道107号1005铺自编B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从市监处罚〔2026〕9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8月6日在天猫平台“一本堂医药旗舰店”网店销售商品标题为“联苯喷雾剂苄唑正品官方旗舰店溶液香港大药房脚唑苯苄唑喷剂连本”的商品,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中使用了“手癣足癣、体癣股癣、花斑癣,适用各种皮肤真菌”等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实际名称为“联苯TMY抑菌喷雾”(生产企业:石家庄康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60ml/盒),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冀卫消证字(2024)第0211号,是一款消毒产品。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标注有“【抑制微生物类别】本品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和白色念球菌均有抑制作用”,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产品具有“手癣足癣、体癣股癣、花斑癣,适用各种皮肤真菌”的功效证明,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在发布涉案产品广告的过程中,虚构了使用涉案产品的效果。 当事人在发布涉案广告期间共销售“联苯TMY抑菌喷雾”产品108盒,销售金额为17.8元/盒。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制作合同和收款收据,涉案广告的费用为1500元。 当事人已于2025年8月6日将涉案商品链接作下架处理。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厂家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发布广告虚构使用产品的效果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所指的虚假广告。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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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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