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目标大胖两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晓华 | 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7MA1ABXG18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木兰县木兰镇市场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木兰市监处罚〔2025〕71号
2025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福建商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甘善德现场提交的《关于协助打击销售假置南孚、丰蓝1号电池产品的投诉报告》,称辖区内“木兰县目标大胖两元店”(经营者:王晓光)销售的“南孚”品牌电池疑似假冒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许海兵、班继文立即对位于木兰县市场街的“木兰县目标大胖两元店”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全程由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甘善德现场陪同):该店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且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从业人员2名正在从事销售经营活动;在店内左侧货架中间第二层销售区域,查获标有“南孚”注册商标的“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101粒、“南孚聚能环7号”电池94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甘善德现场鉴定,均为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针对查获的假冒电池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生产厂家合格证明文件及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供货方资质材料等相关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详见《财物清单》木兰市监物[2025]7号),对上述查获的假冒电池产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签字确认且未提出异议。2025年11月13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本案正式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结合本案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违法行为;
2.没收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南孚聚能环”5号电池101粒、7号电池94粒(没收商品依法予以销毁);
3.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4.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
2025-12-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