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杨家晃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元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2MA5QEQGN73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7号南宁吾悦广场1号楼一层135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兴市监处罚〔2024〕189号
经查,当事人南宁市兴宁区杨家晃餐饮店(谢元明)2021年04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05月1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10月12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具(碗)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复用餐具(碗)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并作警告处罚。
2024年5月16日,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南宁市兴宁区杨家晃餐饮店(谢元明)使用的勺子(自消餐具)进行抽检。2024年5月30日,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RX107066FBX0014242)显示,食品名称:勺子(自消餐具),被抽样单位:南宁市兴宁区杨家晃餐饮店,抽样日期:2024年5月16日,样品数量:600ml,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等2 项,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根据《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况,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勺子(自消餐具)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抽检当日的勺子(自消餐具)用于在提供餐饮服务时盛装食物,当日总共消毒了90个,由固定从业人员每天进行清洗消毒,由于消毒柜消毒时温度不够高,消毒时间短导致使用前的勺子(自消餐具)清洗消毒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并出现检验不合格的情况。现场检查时,被抽检的勺子(自消餐具)已重新洗消完毕。当事人对上述送达的食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处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
2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