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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冉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2679278454D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天池南街米吉斯商住楼(三区二段)13幢1-3号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0
买卖合同纠纷
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唐**,陈**,刘**,阜康市鑫合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3-1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汪**
阜康市人民法院
3
2026-02-04
所有权确认纠纷
阜康市人民法院
4
2026-01-1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唐**
陈**,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康市鑫合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5
2025-05-15
(2025)新2302民初331号
追偿权纠纷
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贾*,付**
阜康市人民法院
6
2025-04-07
(2025)新2302民初14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
阜康市人民法院
7
2024-05-15
追偿权纠纷
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付**
阜康市人民法院
8
2024-05-15
(2024)新2302民初1149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9
2022-02-21
(2022)新23民终1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
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09-14
(2020)新23民终141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白**,王*,袁**,白**,袁**,王*
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6
(2025)新2302民初298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通川;杨萍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阜康市人民法院
2
2026-03-09
(2025)新2302民初298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唐**
刘通川;杨萍
裁判文书
阜康市人民法院
3
2026-01-1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唐**
刘通川;杨萍
开庭传票
阜康市人民法院
4
2025-11-2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唐**
刘通川;杨萍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阜康市人民法院
5
2025-05-06
承揽合同纠纷
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
裁判文书
阜康市人民法院
6
2025-02-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阜康市人民法院
7
2024-09-27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昌粮集团阜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8-06
(2024)新2302民初228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昌粮集团阜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阜康市人民法院
9
2024-08-05
(2024)新2302民初228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昌粮集团阜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阜康市人民法院
10
2024-07-18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昌粮集团阜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阜康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4
2023-05-30
(2023)新23民再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21
2023-03-17
(2023)新2302执440号
民事
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4-26
2022-04-15
(2022)新23民终1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18
2021-12-09
(2021)新2302执保2547号
其他案由
陈*、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62419.00元
执行案件
5
2021-02-24
2021-02-04
(2021)新2302执保287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保全人:哈丹拜克·哈布拉哈提与被保全人: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4883.00元
执行案件
6
2021-02-22
2021-02-03
(2021)新2302执保98号
其他案由
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14713.64元
执行案件
7
2021-02-09
2021-02-03
(2021)新2302执323号
民事案件执行
李**与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1-25
2020-01-10
(2020)新2302财保8号
其他民事
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贺**其他民事裁定书
85928.97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9
2020-11-25
2020-09-26
(2020)新23民终141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白**、王*等与高**、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1-03
2020-09-30
(2020)新2302民初1125号
排除妨害纠纷
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阜市监处罚〔2026〕26号
经查,阜康市绿园小区由当事人开发建设,1号、2号住宅楼共72套住宅于2026年1月开始陆续交付住户,安装的72块DDSY2788型单相电子式预付费电能表系上海人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上述电能表当事人安装前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截止调查时已有35套住宅交付住户开始用电,因缴费系统2026年4月1日调试正常,使用电能表计量收费从2026年4月1日开始,每户预付电费100元,电单价0.39元/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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