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嘉优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丹丹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327864281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门前新路1号12幢101室四楼南首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5
(2025)浙0327民初34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通峰泡塑有限公司
温州市嘉优食品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2
2023-06-02
(2023)浙0327民初245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温州市嘉优食品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3﹞82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温州市嘉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柠檬味凤爪(微辣)”(规格:250克/盒;生产日期:2023年03月21日)总计72盒,销售单价为5元/盒,其中:已销售47盒,企业出厂检验使用10盒,成品仓库尚留15盒。另查明,当事人温州市嘉优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发布召回公告,并于2023年4月23日主动召回20盒,并于5月27日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完成销毁。综上实际销售金额235元,召回产品金额100元。合计销售款135元,违法所得13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柠檬味凤爪(微辣)”(规格:250克/盒;生产日期:2023年03月21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同时考虑当事人事后主动召回涉事批次产品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整体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不合格批次“柠檬味凤爪(微辣)”(规格:250克/盒;生产日期:2023年03月21日)15盒;2、没收违法所得135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共计10135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0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