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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利云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4MA2KMFND2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25号大街85号1幢1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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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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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5]第1072号
2025年12月8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25号大街85号1幢104室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南京(炫赫门)粉出口0.5条,合计1个品种0.5条。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利云不在现场,其丈夫徐益军在场配合检查。经询问,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且该批卷烟质量有疑,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将上述涉案物品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利云于2025年12月5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处购入卷烟:南京(炫赫门)粉出口1条(210元/条),总计1个品种1条,进货总额为210元(贰佰壹拾元整)。双方以现金结清货款。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案发,已售出:南京(炫赫门)粉出口0.5条(240元/条),合计1个品种0.5条,销售总额为120元(壹佰贰拾元整),违法所得15元(壹拾伍元整)。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南京(炫赫门)粉出口0.5条,合计1个品种0.5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三: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利云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营业执照》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利云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107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额为120元,违法所得为15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较重情形,应处以销售总额30%-4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没收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所得15元,全额上缴国库; 三、对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处以销售总额120元30%的罚款,计36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个品种0.5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慧客贸易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6.0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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