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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庆侠小家电批发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竹庆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502MA43X4WG29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路一旅社市场3B-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信浉市监处罚〔2026〕50号
2026年5月18日下午,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站所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举报,反映辖区有销售假冒南孚电池。信阳市浉河区庆侠小家电批发商行销售的“南孚”系列电池涉嫌侵犯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经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5号电池8粒、“南孚”电池7号电池99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人鉴定,为假冒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产品,侵犯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我局与2026年5月18日立案调查,当日,经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向当事人下达了信浉市监强制〔2026〕14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107粒“南孚”系列电池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5月27日我局对信阳市浉河区庆侠小家电批发商行经营者竹庆侠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系列电池是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的,5号南孚电池购货价每粒1.95元,共购进了10卡20粒,以每粒2.5元的价格销售了12粒,尚未销售8粒;7号南孚电池购货价每粒1.95元,共购进110粒,以每粒2.5元的价格销售了11粒,尚未销售99粒。经核算:当事人的货值金额325元,违法所得12.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办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南孚”系列电池107粒;2、没收违法所得12.65元;3、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款5012.65元。
5000.00元
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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