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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漉鼎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家勇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KF012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芙蓉大道61号自编1栋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5〕48号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东金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锻炼前粉(概念性)、锻炼前粉(真实含量)、肌酸粉(概念性)、肌酸粉(真实含量)、乳清蛋白粉(概念性)、乳清蛋白粉(真实含量)、益生菌粉末(概念性)、益生菌粉末(真实含量)共8瓶产品,每瓶100克。并于2024年6月16日向客户销售,交易金额为348元。上述产品标签并无中文标识,也没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事项,标签中标注的成分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不符,是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因当事人仅销售了样品,并无其余库存,故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为348元,违法所得为34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考虑到涉案货值不足一万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从轻情形,建议对其进行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48元; 2、罚款5200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涉事产品仅为样品,并未批量生产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从轻情形,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考虑到涉案货值不足一万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从轻情形,现对其进行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48元; 2、罚款5200元。
52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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