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均宙百货中心(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聪 | 注册资本:0.1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6MAEHRR2L3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基长镇董秧村塘木寨组25号3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独市监处罚[2025]0514号
经查,当事人是主要从事汽车用品网络销售的企业,于2025年4月28日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名为“娴叶商品”的网店。当事人与拼多多平台上店名为“漫语精品百货精选”的网店合作,由当事人的网店销售“漫语精品百货精选”网店经营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在接到订单后由经销商直接在浙江省义乌市发货,不需要当事人采买库存和邮寄包裹。
当事人的“娴叶商品”网店经营的名为“反光贴货车反光车贴反光条贴条正品专用车身警示贴纸车用反光条带”的产品款式有4种,分别为:进口背胶[28cm*5cm]30张、进口背胶[28cm*5cm]20张、进口背胶[28cm*5cm]5张、进口背胶[28cm*5cm]1张,型号分别为“正品车身反光贴”和“加厚款-正品车身反光贴”。截止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共计售出1单产品,款式型号为“进口背胶[28cm*5cm]1张正品车身反光贴”,售价是8.1元,成本价是6.1元。经统计,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8.1元,违法所得2元。
当事人经营的以上车身反光贴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种类及代码为“车身反光标识(1118)”的强制性产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合格证内容显示为“产品:红白反光贴、检验:合格、检验标准:GB23254-2009、生产商:义乌市车驰电子商务商行、地址:义乌市甘三里街道花仙路317号”,经执法人员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找到涉案产品的相关产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
当事人在调查期间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未能提供“漫语精品百货精选”网店和生产厂家的经营主体资质等材料。2025年5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同时经查询贵州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本案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人员身份信息;
2.对当事人住所的现场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的检查情况;
3.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的事实;
4.投诉举报信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5.贵州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监管信息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6.涉案产品销售记录截图1张,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
7.关于涉案产品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查询截图1张,证明涉案产品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或相关出证人的盖章签名确认。
罚款0.00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00元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