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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威舍镇家润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伟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01MA6GUMF95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兴义市威舍镇货场路11-13号中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市监坪罚字〔2025〕60号
2025年11月11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白砂糖和红糖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白砂糖和红糖螨项目不符合GB 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等资料。2025年12月5日,我局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29日购进抽检的白砂糖1袋(50公斤/袋)、红糖1件(8.3公斤/件),至2025年11月12日以零售方式全部销售完毕。白砂糖购进价310元/袋,销售价7.96元/公斤;红糖购进价65元/件,销售价9元/公斤。违法所得472.7元,货值金额472.7元。 进货过程中,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件、白砂糖和红糖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2月5日,现场笔录1份;2025年12月19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抽检白砂糖包装袋图片1张、召回通知图片1张;白砂糖和红糖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2026年1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兴市市监坪处告字〔2025〕6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内容。同时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柒拾贰元柒角(¥472.70);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 当事人进货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5000.00元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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