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林青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3668337789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遂昌县柘岱口乡占庄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4
(2024)浙1123民初21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尹**,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公司
遂昌县人民法院
2
2024-04-23
(2024)浙11民终3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王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3-02
(2023)浙11民终2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王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5-27
(2022)浙1123民初17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王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
遂昌县人民法院
5
2022-05-16
(2022)浙1123民初17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王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
遂昌县人民法院
6
2022-02-28
(2022)浙1123民初17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王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
遂昌县人民法院
7
2021-04-01
(2021)浙1123民初483号
恢复原状纠纷
遂昌县柘岱口乡五星村二十二队生产队
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
遂昌县人民法院
8
2020-10-29
(2020)浙1123民初20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
巩义市新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遂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9
2023-01-13
(2022)浙1123民初17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王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3253.72元
民事案件
2
2020-11-02
2020-10-27
(2020)浙1123民初20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与巩义市新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28
2020-10-20
(2020)浙1123民初2111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张**与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1-01
2019-10-08
(2019)浙1123民初230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袁**、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12-07
2016-12-07
(2016)浙1123民初371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符**与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卫职罚﹝2026﹞2号
当事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疾控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遂昌县支行,账号:1004*********000191209,账户名称:遂昌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或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5000元;
55000.00元
遂昌县卫生健康局
2026-09-28
2
遂昌应急罚决﹝2026﹞第000008号
当事人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在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柘岱口乡横坑坪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45000.00元
遂昌县应急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