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比奇豆制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玲玲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0563349564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街道天姥路7号(8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市监处罚﹝2024﹞31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4日,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建立锅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给予通报批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停止使用电子秤(名称:LS-020家用电子秤,规格型号:5Kg*0.1g)一台;二、罚款人民币100元整。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使用电子秤(名称:LS-020家用电子秤,规格型号:5Kg*0.1g)一台;二、给予通报批评;三、罚款人民币100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给予通报批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停止使用电子秤(名称:LS-020家用电子秤,规格型号:5Kg*0.1g)一台;二、罚款人民币100元整。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使用电子秤(名称:LS-020家用电子秤,规格型号:5Kg*0.1g)一台;二、给予通报批评;三、罚款人民币100元整。
1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