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英山县超哥五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超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4MA4C168Y6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英山县温泉镇毕升大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英山市监处罚〔2026〕110号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产品为:标称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专业级2106G-2,电池容量:4000mah充电式冲击扳手7盒(其中2盒无电池);电池电压:20V,冲击数:0-3500ipm,净重:1.6kg,标准附件:电池2块、套筒1个、背带1根、工具包、圆柱销+弹簧、快速充电器、产品使用册;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辨认,辨认结论为:“经我公司鉴别,上述侵权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生产的产品,为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是2023年8月的时候,湖北武汉金必达机电有限设备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做推销,以相互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从湖北武汉金必达机电有限设备公司的工作人员手中购买的,然后在微信中付款,产品物流快递发给当事人。当事人共购进了8盒,截止检查时已销售1盒,购进价格为:295元/盒,销售价为:380元/盒,总共购进价格为:2360元。违法所得85元。当事人能够提供湖北武汉金必达机电有限设备公司的购进微信单据照片,不能提供的其它资质证明文件。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与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产品: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业级2106G-2充电式冲击扳手7盒(2盒无电池);2、没收违法所得85元;3、罚款7000元。罚没款合计7085元。
7000.00元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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