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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大安足妹百货店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足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41581MA7F5PWN04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陆丰市大安镇坣贝村陆伍公路东一巷19号-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陆烟处﹝2025﹞第138号
2025年09月25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对当事人朱足妹(许可证号:441581187719)位于陆丰市大安镇坣贝村陆伍公路东一巷19号-2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朱足妹涉嫌存在违法经营卷烟行为,现场在其经营场所内依法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贵烟(跨越)1条,合计1个品种1条卷烟。上述卷烟的32位码已被刮掉了,无法识别来源地。当事人朱足妹不在现场,现场经营者为其丈夫钟左氽,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及价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为了进一步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3002169),并将"送达"联交给现场负责人钟左氽,告知其转告当事人朱足妹7日内到陆丰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四中队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我局依法立案后查实,涉案卷烟1个品种1条为当事人朱足妹所有,朱足妹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24年11月13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为441581187719。涉案卷烟是当事人的亲戚给其丈夫抽的,后又被当事人用于门店零售的,尚未进行销售就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及价格证明,同时,涉案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真伪,鉴定结论均为真品卷烟。涉案卷烟均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经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5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5〕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核价,涉案卷烟价值为人民币230元。另经调查核实,截至目前为止当事人从未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过。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笔录。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4.涉案物品核价表。5.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6.询问笔录。7.照片。8.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9.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0.营业执照复印件。11.涉案卷烟32位码情况登记表。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和《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依法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30元5%的罚款,即罚款11.5元。
11.50元
广东省陆丰市烟草专卖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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