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方置业有限公司玉壶街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施利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MA28DNR97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玉壶街539号商务楼幢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卫公罚﹝2024﹞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婺卫公罚〔2024〕53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方置业有限公司玉壶街分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正方置业有限公司玉壶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施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一、浙江正方置业有限公司玉壶街分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倪某某1人(2024年06月25日-2024年07月05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不超过30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并符合《<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内序号为14的相关规定。二、2024年07月11日,浙江正方置业有限公司玉壶街分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女浸脚池W3游离氯的检测结果是0.12mg/L,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人工游泳池水质浸脚池游离性余氯(5~10mg/L)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各营业网点或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完成缴款,详见缴款通知单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09月26日
对浙江正方置业有限公司玉壶街分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5000元;
5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4-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