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开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连云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77487667355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松江区西林南路100弄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24
(2023)沪0117民初110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徐**
上海永开置业有限公司,钱**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
2023-11-10
(2023)沪0117民初110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徐**
上海永开置业有限公司,钱**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3
2023-09-14
(2023)沪0117民初110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徐**
钱**,上海永开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4
2023-09-14
(2023)沪0117民初110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徐**
钱**,上海永开置业有限公司
松江区人民法院
5
2023-09-06
(2023)沪0117民初110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徐**
钱**,上海永开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6
2023-07-27
(2023)沪0117民初110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徐**
钱**,上海永开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7
2023-06-21
(2023)沪0117民初110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徐**
上海永开置业有限公司,钱**
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
8
2022-06-14
(2022)沪0117民初762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永开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9
2022-03-01
(2022)沪0117民初762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永开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10
2019-03-26
(2019)沪0117民初231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永开置业有限公司
丁**
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08
2022-12-14
(2022)沪0117民初9323号
共有物分割纠纷
徐**等与沈**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5-05
2022-03-28
(2022)沪0117民初762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开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4-27
2022-07-22
(2022)沪0117民初762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开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4927.52元
民事案件
4
2021-08-17
2020-12-04
(2020)沪0117民初11442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朱**与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8-17
2021-04-25
(2021)沪01民终1632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朱**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5-18
2019-10-28
(2019)沪0117执370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永开置业有限公司与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6-25
2019-04-18
(2019)沪0117民初2312号
上海永开置业有限公司与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2-29
2018-10-08
(2018)沪0117民初1054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张**与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09-21
2017-10-09
(2017)沪0117民初1017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周**、周**与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3-02
2018-01-31
(2018)沪01民终97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周**诉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松处〔2026〕272025005382号
主要违法事实中,当事人作为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站的甲方,向乙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收取的电费标准分别为0.7元/度电和0.85元/度电,超过《上海市居民用户电价表》中标准。根据沪发改价管〔2024〕42号《关于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点亮,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业应按居民合表电价计收充电费用。根据核定的《上海市居民用户电价表》公示:用户分类为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院、居民公建设施等)、分档为不满1千伏的电价水平为0.641元/千瓦时。即当事人作为小区物业向电力公司缴纳的电费标准为共建配套及村居委会类居民生活电价,不分时,电压为380V电度电费:0.641元/千瓦时。所以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上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在不执行政府指导定价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584991万元
5849.91元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