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天福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爱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062001180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方桥工业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2
(2024)浙0604民初3866号
股东出资纠纷
绍兴市上虞区天福食品有限公司
祝**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
2023-08-10
(2023)浙0604民初4326号
公司解散纠纷
祝**
绍兴市上虞区天福食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3
2023-04-25
(2023)浙0604民初1825号
公司解散纠纷
祝**
绍兴市上虞区天福食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4
2023-04-12
(2023)浙0604民初1825号
公司解散纠纷
祝**
绍兴市上虞区天福食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5
2022-07-07
(2022)浙0604民初3567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x**
绍兴市上虞区天福食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6
2022-07-07
(2022)浙0604民初3567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祝**
绍兴市上虞区天福食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7
2020-11-09
(2020)浙0192民初723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陈**
绍兴市上虞区天福食品有限公司,杭州鹿鹿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20
2024-07-19
(2024)浙0604民初3866号
股东出资纠纷
绍兴市上虞区天福食品有限公司、祝**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1-12
2020-12-08
(2020)粤0604民初3639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鹿鹿食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1-06
2019-09-30
(2019)京0491民初11383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陈**与杭州鹿鹿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4﹞41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与杭州鹿鹿食品有限公司签订食品委托加工合同,为其代加工卤汁花生,杭州鹿鹿食品有限公司拥有香当初牌和萌鹿牌的品牌所有权,其中,香当初牌卤汁花生(酱卤味,净含量218克)代加工费用为70元/箱(每箱40袋)。加工期间,由杭州鹿鹿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外包装。目前,当事人生产的卤汁花生(酱卤味)外包装标示的营养成分表系根据2023年12月21日漯河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spanclass="cbz">《检验报告》</span>(编号:F<spanclass="cbz">2023071</span>16)得出,检验结果为,能量1362kj/100g,蛋白质15.9g/100g,脂肪24.4g/100g,碳水化合物11.1g/100g,钠582mg/100g。因当事人管理不严,生产过程中仍部分使用含旧营养标签的外包装,上述外包装营养成分表由中普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检验得出(编号:HZ-W<spanclass="cbz">2307078</span>3)检验检测报告,具体为:能量1079kj/100g,蛋白质13.7g/100g,脂肪10.6g/100g,碳水化合物26.7g/100g,钠621mg/100g。2024年3月4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共查获当事人2024年3月1日生产的使用含旧营养标签外包装的香当初牌卤汁花生(酱卤味,净含量218克)9箱(每箱40包)。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28日生产萌鹿牌卤汁花生(酱卤味,净含量500g)23箱,每箱20包,代加工费用75元/箱,外包装营养成分表参照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FWA175224),而当事人已于2023年7月19日之后,使用依据中普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得出营养成分表的外包装(编号:HZ-W<spanclass="cbz">2307078</span>3,酱卤味,2023年7月19日检验)。因当事人管理不严,导致旧包装流入生产过程,最终被投诉人秦某某所购买,并投诉至本局。至查获时止,因当事人台账记录不全,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按可查实的2023年9月28日生产的萌鹿卤汁花生(酱卤味,净含量500克)23箱产品(每箱20包),2024年3月1日生产的香当初牌卤汁花生(酱卤味,净含量218克)9箱(每箱40包),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2355元,违法所得172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主要从事蔬菜制品(酱腌菜)、坚果炒货类生产,因当事人疏于管理,未及时检查、清理旧版包装袋,致使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流入市场,其行为违反了<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span>“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向委托商发出召回通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 应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香当初牌卤汁花生(净含量218克)9箱(每箱40包);2.没收违法所得1725元;3.罚款5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225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主要从事蔬菜制品(酱腌菜)、坚果炒货类生产,因当事人疏于管理,未及时检查、清理旧版包装袋,致使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流入市场,其行为违反了<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span>“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向委托商发出召回通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 应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香当初牌卤汁花生(净含量218克)9箱(每箱40包);2.没收违法所得1725元;3.罚款5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225元,上缴国库。
55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2
绍虞市监处罚﹝2023﹞127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根据杭州鹿鹿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订单要求,于2023年4月11日生产了200袋规格为500g/袋的涉案批次卤汁花生(酱卤味),单价为4.15元/袋,合计货值830元。因当事人生产加工过程中未对配料、辅料的添加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记录,其中1锅卤汁花生错误使用了配料中含有山梨酸钾的“小米辣”的卤汁,造成部分涉案批次卤汁花生抽检不合格,抽样基数30袋,以订单价计,货值金额124.5元。因当事人只建立了原材料和配料采购、领用台账,未建立生产使用台账,且当事人生产卤汁花生(酱卤味)的人工、房租水电等费用无法统计,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零计。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8日向委托商杭州鹿鹿食品有限公司发出召回通知,委托商杭州鹿鹿食品有限公司向其经销商召回涉案批次卤汁花生(酱卤味),成功召回38袋,并进行了销毁处理。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2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2000元,上缴国库。
52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