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杏林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健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309922564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临光路华鸿世纪铭城11栋5门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9
(2025)吉0193民初491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赤峰蒙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3
(2025)吉0193民初3004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黄**
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3
(2025)吉01民终3369号
劳动争议
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4-21
(2025)沪0104民初630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义乌市宛伊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
2025-02-10
(2025)吉01民初10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西安秀悦商贸有限公司
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2-10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西安秀悦商贸有限公司
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1-16
(2024)吉0182民初6792号
劳动争议
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郑**
榆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字﹝2020﹞841号
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8日购进的“葆婴优莎纳USANA多种维生素硒片”产品在京东商城的“宬美优品大药房旗舰店”销售时宣传了葆婴产品新包装瓶底印刷有二维码,二维码仅显示订货人信息,为了保护订货人的信息,保证能长期给亲们提供低价正品产品,本店在发货前会将二维码部分进行轻微涂抹,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了在销售时将二维码涂抹的事实,提供了购进产品的合法来源资质及发票。上述产品共销售2盒,货值金额168.00元违法所得168.0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8.00元;2、处罚款50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5168.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2
榆市监行处字﹝2025﹞827号
经查,自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吉林省杏林大药房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店铺“杏林大药房旗舰店”和京东网站店铺“宬渼优品大药房旗舰店”,为推销经营的产品,委托义乌市凤戎电子商务商行设计、制作、发布宣传其产品的广告,其中3个产品的广告宣传内容与其产品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中表述的内容不符,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上述3则产品广告具体发布情况如下:1、该公司为推销“益生菌固体饮料”产品,委托义乌市凤戎电子商务商行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829571469861&pisk=fMVDmX08R-kfBGYg8QcfBpYbCFWJHnGsjldtXfnNU0oWMlhx60zrk2x2QCkqz84QjmQ1hjeojuro0l41lVoablmTHTCLlrGs_MFG96UjGaQ5ElDqQ_uzPVOwuB8V45cs_MIMeCkftfZddDmRe7Dsj9fgNiPfovnHmEWDFPsykvaqqB47eq-o76ip_vVruxVN00RZe70mnDz4GYB624P8ZvHJWiczR8EqrXfDAq2z-jug1wJijAVjZVrcOemziPVoh8LptzDim8PqEFRaufoqpRqcmKi4HuDIzY8GO4EK4rN4ENtzuknmg4kRTw4rQ8FjdSIyiXyQkjeaYgpx0J0N4PpyLsje1tYr6d9s34govfb-2iEArNX1ravChxuSkMQlrd9s34govabkdhMqPqId.&spm=a21xtw.29178619.product_shelf.32.540c17bfm8rOmp&skuId=5729577606254)中发布,广告费用是100.00元,销售数量为12盒。该广告内容包括“安全可靠”、“改善便秘”等宣传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该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2、该公司为推销“捷斯果汁”产品,委托义乌市凤戎电子商务商行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2月30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829431419602&pisk=fCCMmiYdPOJ6U5uczXA_nMaRiJyLCcOXmihvDIK4LH-I6id9MH7eWUmZ3jJw89b5mhUbCCBHmMSHbibb5E-V0ixABJFR5NOXguC0w7Q6FCevKivw7WoFREMw7buaYsAXguEmpjJ_ZIs5I6L8p6cl0SMHjA18SLKoXshxwWujo3bwxbbCtFoyq7tEg2feSwx17-Gqg6YMIsE80isJBt7WF1Q8iXOOr9Reosarnnvl31dF_kPydKWc0e6Qmxxl3NB59p3qQwfDjL5wK4cF8CTV0KXQqbLM69vlsOajYNSJjTR1k4qO-LXHFeJEoAROeaCXU1PiVHpWoMvRIucG4gotLYPg4jwi8IHjhd8B-3d0JHEOXy40hy4nFR9wRFE8-yDjhd8B-3U3-YiXQeTT2&spm=a21xtw.29178619.product_shelf.25.689e17bfFPu2rr)中发布,广告费用是100.00元,销售数量为4盒。该广告内容包括“具有显著抗氧化和抗衰老效果”、“提高免疫力”等宣传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该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3、该公司为推销“钙镁维生素D咀嚼片”产品,委托义乌市凤戎电子商务商行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2月30日在京东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item.jd.com/10115301913944.html)中发布,广告费用是100.00元,销售数量为5盒。该广告内容包括“安全保证”等宣传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该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吉林省杏林大药房有限公司对上述3个产品的广告宣传内容与相关产品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中表述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信息不相符,不同程度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当事人吉林省杏林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上述产品广告均不能提供证明上述产品广告宣传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上述3则广告费用合计30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吉林省杏林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吉林省杏林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综合裁量,本局责令当事人吉林省杏林大药房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2、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处广告费用七倍罚款人民币2100.00元。
21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3
榆市监处罚字﹝2025﹞71号
经查明,该公司为推销高蛋白饮品草莓口味、安利Amway纽崔莱多种植物蛋白粉及安利Amway纽崔莱儿童钙片,委托甘井子区泉水街道锦辉图文设计室设计、制作宣传该公司产品的广告,并于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月16日在天猫网站店铺中、京东网站店铺中发布,广告费用合计是600元。该广告内容包括“天然、可以补钙”“可以提高免疫力、补充蛋白、营养补给、缓解疲劳”“天然、无毒副作用”“高营养、好吸收、提供身体必须氨基酸”等宣传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该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2、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处广告费用7倍罚款人民币4200.00元。
42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4
榆市监行处字﹝2023﹞2064号
经查,自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10月16日,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店铺“杏林大药房旗舰店”和拼多多网站店铺“ST.KAPIA大药房官方旗舰店”,为推销经营的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发布宣传其产品的广告,其中6个产品的广告宣传内容与其产品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中表述的内容不符,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上述6则产品广告具体发布情况如下:1、该公司为推销丰姿胶囊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abbucket=0&id=719641900366&ns=1&spm)中发布,广告费用是200.00元,销售数量为4盒。该广告内容包括“丰胸”、“胸部下垂丰满乳房”;“胸部扁平”、“发育不良”、“产后缩水”、“外扩下垂干瘪”、“松驰扁平”、“促进乳腺发育”等宣传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该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2、该公司为推销育发丸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708366481885&spm=a1z09.8149145.0.0.77956e46BrOiqm)中发布,广告费用是200.00元,销售数量为12盒。该广告内容包括“防脱固发”、“新发再生”等宣传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该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3、该公司为推销福益清润膏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21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_u=520f9ctfdd33d8&id=711710929112&spm=a1z09.2.0.0.434a2e8d3P1pXA)中发布,广告费用是200.00元,销售数量为19盒。该广告内容包括“去调理口湿气”等宣传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该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4、该公司为推销青贝元丁酸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15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727673868918&spm=a1z09.8149145.0.0.32d831e173lTjL)中发布,广告费用是200.00元,销售数量为2盒。该广告内容包括“祛斑”等宣传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该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5、该公司为推销百果清心片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8月22日在拼多多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mobile.yangkeduo.com/goods.html?goods_id=503150396497)中发布,广告费用是200.00元,销售数量为10盒。该广告内容包括“醒酒”等宣传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该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6、该公司为推销幽门螺杆菌染色液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8月13日至2023年10月16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707963719545)中发布,广告费用是200.00元,销售数量为9盒。该广告内容包括“胃”、“口臭”等宣传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该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6个产品的广告宣传内容与相关产品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中表述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信息不相符,不同程度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当事人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上述产品广告均不能提供证明上述产品广告宣传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上述6则广告费用合计1200.00元。另查明,当事人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天猫网站店铺“杏林大药房旗舰店”经营幽门螺杆菌染色液,该产品外包装标识有:备案人名称:惠州市卓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备案号:粤惠械备20210035号,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未查询到上述备案号(粤惠械备20210035号)数据内容。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幽门螺杆菌染色液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下架在其网店经营的上述幽门螺杆菌染色液。当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从舒奈美大健康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处购进上述幽门螺杆菌染色液9盒,购进价格为10.79元/盒,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幽门螺杆菌染色液后,在其天猫网站店铺“杏林大药房旗舰店”中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3.80元/盒,至案发,上述幽门螺杆菌染色液销售了9盒,销售金额合计124.20元。
对当事人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2、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处广告费用九倍罚款人民币10800.00元。对当事人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综合裁量决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合并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2、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处广告费用九倍罚款人民币10800.00元。
108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5
榆市监行处字﹝2023﹞2019号
经查,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6月16日,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店铺“杏林大药房旗舰店”和拼多多网站店铺“乐君怡人大药房旗舰店”,为推销经营的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发布宣传其产品的广告,其中14个产品的广告宣传内容与其产品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中表述的内容不符,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上述14则产品广告具体发布情况如下:1、该公司为推销金银花桔梗丸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2月12日至2023年3月30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abbucket=8&id=700964712861&rn=6c38ddea8ebe3bbdf88bf50da172ecfb&spm=a1z10.3-b-s.w4011-22842415259.88.2ffd6d88aAyN4B)中发布,广告费用是500.00元,销售数量为43盒。该广告内容包括“脾胃酸胀痛”、“脾肺虚劳”等宣传字样。2、该公司为推销歌琳玫止汗香体露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3月3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abbucket=14&id=700568963692)中发布,广告费用是500.00元,销售数量为25盒。该广告内容包括“去狐臭”、“去臭率高达99.8%等宣传字样。3、该公司为推销青盐炮附刷牙粉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abbucket=8&id=684773631997&rn=9c4206b0df228103df0a8d7cb716a69e&spm=a1z10.3-b-s.w4011-22842415259.54.2cc86d88w8TGDr)中发布,广告费用是500.00元,销售数量为18盒。该广告内容包括“去除牙渍”等宣传字样。4、该公司为推销甘草片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在拼多多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mobile.yangkeduo.com/goods.html?goods_id=445910199363)中发布,广告费用是500.00元,销售数量为13盒。该广告内容包括“三秒止咳”、“当天痊愈”等宣传字样。5、该公司为推销强脉冲光治疗仪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3月29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dl.ariferi.xyz/n/AGyJpq)中发布,广告费用是500.00元,销售数量为2盒。该广告内容包括“永久”等宣传字样。6、该公司为推销福益清润膏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_u=p20eu1hit228a2&id=705145437975&spm=alz09.2.0.0.434a2e8dyAUR11)中发布,广告费用是500.00元,销售数量为19盒。该广告内容包括“去湿气”等宣传字样。7、该公司为推销仁和匠心寡肽多效修护眼精华霜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10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681440389408)中发布,广告费用是500.00元,销售数量为9盒。该广告内容包括“淡化黑眼圈”、减少眼浮肿”等宣传字样。8、该公司为推销七正参蔌饮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5月6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abbucket=8&id=700359596106&rn=380908e7dcf63ab9a8274bd9621982f6&spm=a1z10.3-b-s.w4011-22842415259.43.7deb6d88vD5vbE)中发布,广告费用是500.00元,销售数量为30盒。该广告内容包括“自然曲线”、“0添加0依赖”等宣传字样。9、该公司为推销清脂黑咖啡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21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685599598447)中发布,广告费用是500.00元,销售数量为2盒。该广告内容包括“减肥”等宣传字样。10、该公司为推销植物酵素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5月21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abbucket=9&id=715564388369&spm=a230r.7195193.1997079397.167.1a15294cZAGqfi)中发布,广告费用是500.00元,销售数量为68盒。该广告内容包括“排油、减脂、抗肥胖”等宣传字样。11、该公司为推销青春紧致缩茵丸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24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695345707884)中发布,广告费用是500.00元,销售数量为15盒。该广告内容包括“缩阴、”等宣传字样。12、该公司为推销丁香渭舒膏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6月6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702968255093)中发布,广告费用是500.00元,销售数量为15盒。该广告内容包括“养胃护胃、胃寒胀气、胃火旺盛”等宣传字样。13、该公司为推销泡脚药膏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3月22日在天猫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687100290953&spm=a1z09.8149145.0.0.c0073067BEnOYH)中发布广告费用是500.00元,销售数量为15盒。该广告内容包括“助怀孕”等宣传字样。14、该公司为推销酸枣仁膏产品,委托义乌市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宣传该产品的广告,并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6月16日在拼多多网站店铺(网址为https://mobile.yangkeduo.com/goods.html?goods_id=475621146253)中发布,广告费用是500.00元,销售数量为16盒。该广告内容包括“每天一杯、夜夜安枕、安享睡眠、想睡就睡、轻松入睡”等宣传字样。当事人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14个产品的广告宣传内容与相关产品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中表述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信息不相符,不同程度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当事人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上述产品广告均不能提供证明上述产品广告宣传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上述14则广告费用合计7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吉林省杏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2、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处广告费用八倍罚款人民币56000.00元。
56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