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新桥江安消防器材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建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4L61824532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六虹桥路13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3〕415号
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MFZ/ABC 3型手提式灭火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只,销售价为35元/只,货值计140元。因抽检需要,其不合格产品未流入消费者市场;全部4只产品被用于抽样检验,其中2只用于检验的按进货价35元/只进行买样销售,2只备样留在其店内,抽样机构支付2只费用计7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因抽检机构留样在该单位的2只备样产品依法进行扣押,并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灭火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执行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国家标准,属于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相关材料,认定当事人违法产品货值为140元,违法所得70元。截止本次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已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温州市瓯海新桥江安消防器材经营部对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情况予以确认无异议。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已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手提式灭火器,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没收同批次的2只手提式灭火器;
2、处罚款人民币280元,没收违法所得7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50元,上缴财政。
28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