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轶麟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01067712029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西路66号601、7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4-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贵州盛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织金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07
2022-04-07
(2022)鄂0525执异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冯翼、彭*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1-30
2021-11-04
(2021)鄂0525执恢12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周*、胡**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1-30
2021-11-04
(2021)鄂0525执恢12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彭*、胡**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1-29
2019-11-25
(2019)鄂0525执恢46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彭*、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1-29
2019-04-17
(2019)鄂0525执恢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彭*、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1-29
2019-11-25
(2019)鄂0525执恢45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周*、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8-01
2019-07-26
(2019)黔0524执463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贵州盛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4-01
2019-03-14
(2019)鄂0525执异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彭*、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4-01
2019-03-14
(2019)鄂0525执异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周*、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10-16
2018-07-02
(2018)黔0524民初645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贵州盛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6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钟市监吊处公字[2024]21号
经查,当事人连续三年内未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我局与当事人所在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钟山区税务局核实,当事人为注销状态;经我局与当事人所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当事人自设立登记以来未参保。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不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并于立案前拨打登记注册预留电话15339583387,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2024年6月20日,我局通过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官网、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六盘水市钟山区政务大厅户外公告栏公告送达了《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当事人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交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证明材料至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未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未办理变更、歇业备案、注销登记,也未申请信用修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在注册登记部门登记的电话号码和当事人进行了电话联系,并制作了电话联系记录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在注册登记部门登记的电话
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二:核查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公示情况,取得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年报公示并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截图。
证据三: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钟山区税务局出具的当事人税务登记情况,证明当事人在税务部门纳税人状态为注销状态。
证据四:企业所在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当事人社保缴纳情况,证明当事人自设立登记以来未参保。
证据五: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在注册登记部门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实地走访、现场核查,制作了企业实地核查表1份,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登记部门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六:《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文件1份,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告截图2页(http://www.gzzs.gov.cn/gsgg_5615993/202406/t20240620_84893434.html),六盘水市钟山区政务大厅户外公告栏公告照片3张,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告截图2页(http://www.gzzs.gov.cn/zsqscjdglj_5731979/gsgg_5735020/202406/t20240620_84893434.html),证明当事人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未按公告要求向我局提交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证明材料至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警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8-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