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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吉翔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攀注册资本:181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1MA44KRYP14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民权县龙塘镇吴堂工业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14
(2026)沪73民初87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吉翔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吉翔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蓝狙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民市监处罚﹝2026﹞12号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库中未发现被投诉举报的“众口妙”苹果醋味饮料(净含量:1升),发现了600个“众口妙”苹果醋味饮料(净含量:488ml)包装材料。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众口妙”苹果醋味饮料开展了立案调查,在检查、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制作了相关执法文书,期间,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净含量为1升和净含量为488ml的“众口妙”苹果醋味饮料、净含量为1升和净含量为488ml的“众口妙”木糖醇+苹果醋味饮料、净含量为1升和净含量为488ml的“众口妙”低糖苹果醋味饮料,实际为苹果醋味饮料,并非是苹果醋,但当事人却在产品标签正面使用大号加粗字体明显印制“苹果醋”字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另外,上述6款产品和当事人生产的净含量为1升和净含量为488ml的“众口妙”酸梅汤植物饮料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的碳水化合物含量均为1.2克每100毫升、营养素参考值为1%,钠的含量均为30毫克每100毫升、营养素参考值为1%,蛋白质含量均为0克每100毫升,脂肪含量均为0克每100毫升,能量均为0千焦每100毫升。经计算,涉案产品碳水化合物的营养素参考值实际应标注为0%,钠的营养素参考值实际应标注为2%,能量实际应标注为20千焦每100毫升。涉案产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3.1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表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之规定。 因当事人办公室搬动导致部分涉案产品生产记录丢失,无法判定涉案产品的实际生产数量,目前可查净含量为1升的“众口妙”苹果醋味饮料当事人生产了5个批次共100件、净含量为488ml的“众口妙”苹果醋味饮料当事人生产了5个批次共100件、净含量为1升的众口妙”木糖醇+苹果醋味饮料当事人生产了4个批次共80件、净含量为488ml的众口妙”木糖醇+苹果醋味饮料当事人生产了5个批次共95件、净含量为1升的“众口妙”低糖苹果醋味饮料当事人生产了4个批次共80件、净含量为488ml的“众口妙”低糖苹果醋味饮料当事人生产了7个批次共130件、净含量为1升的“众口妙”酸梅汤植物饮料当事人生产了2个批次共40件、净含量为488ml的“众口妙”酸梅汤植物饮料当事人生产了2个批次共40件。当事人已将涉案产品全部销售完毕,以上净含量为1升的产品销售价均为15元/件,净含量为488ml的产品销售价格均为12元/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按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涉案金额认定。故认定为当事人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众口妙”苹果醋味饮料及“众口妙”酸梅汤植物饮料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均为8880元。
1、没收涉案“众口妙”苹果醋味饮料包装材料600个,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食品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880元; 3、罚款1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万零捌佰捌拾元整(20880元)。
12000.00元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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